“国学与道德建设”学术研讨会论文
论孝道在老龄化社会的科学升华
张振台
(新乡学院 学报编辑部 河南 新乡 453003)
摘 要:中华传统孝道诞生、发展于生产力水平低下的自然经济,其特点是国家、社会缺乏扶助家庭养老的经济条件与制度,子女等卑亲属只得独立承担尊亲属的赡养义务,根本不能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老龄化社会。中国当今的老龄化社会出现于生产力水平相对较高的市场经济,国家、社会具备扶助家庭养老的经济条件与制度,子女等卑亲属不再独立承担尊亲属的赡养义务。新型孝道应当在传统孝道的基础上“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科学升华。
关键词:传统孝道;新型孝道;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新24孝标准
作者简介:张振台(1954--),女,河南孟州人,新乡学院学报编辑部副研究馆员,河南省墨子学会会员,主要从事墨学研究。
一、传统孝道与新型孝道的比较
孝道是中华民族的基本传统道德行为准则之一,是子女、晚辈对父母、长辈的一种善行和美德,是家庭中晚辈在处理与长辈的关系时应该具有的道德品质和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
传统孝道思想比较集中地体现在儒墨两家的经典中。儒家以《孝经》为主,墨家以《兼爱》、《节葬》、《节用中》为主。
《孝经》是儒家关于孝道的专论,把孝的地位与作用推到极致,成为儒家重要的经典,是对孔、曾、孟孝道思想的全面继承发展,标志着儒家孝道理论创造的完成,所以被列为‘十三经’之一。这部书据说是曾子问孝于孔子,退而和学生们讨论研究,由学生们记载而成的一部书。“《孝经》,在《汉书·艺文志》也说出自孔壁,汉代治《孝经》的已无可考,我们所见的是唐玄宗的注释。”[1] 宋儒邢呙为《玄宗御注》又做注解,称《正义》。后世推唐玄宗及邢呙对《孝经》的注疏为最权威。
《孝经》一书,全文共为十八章,不足2000字。其内容是将社会上各种阶层的人士——上自王侯公卿,下至平民百姓,分为五个层级,而就各人的地位与职业,标示出其实践孝亲的法则与途径。《孝经·五刑章》认为不孝之人与要挟君主者和非议圣人者一样,都是大乱的祸根,必须用刑罚严惩,以维护孝道。
鉴于中国古代德主刑辅、礼法合体,以现代法理学审视《孝经》,它也可以称为儒家有关孝道的法律思想。这是因为,它规定了五类法律义务主体,每类主体均有明确的义务规范,并且它明确了违反义务规范要承担的严酷的刑事责任。
墨子的《兼爱》有上中下三篇,不仅是墨子社会伦理思想的核心,更是墨子孝道思想的集中体现,其中以《兼爱下》的论述最为详尽。墨子认为当时社会动乱的原因就在于人们不能兼爱:“又与为人君者之不惠也,臣者之不忠也,父者之不慈也,子者之不孝也,此又天下之害也。”(《兼爱下》)他提倡“兼以易别”,他不仅反对儒家所强调的“爱有差等”, 更反对儒家 “孝义务的不平等”、“孝义务单向性”的观点。他提出的“兼相爱,交相利”,不仅把兼爱与实现人们物质利益方面的平等互利相联系,还将此思想移植到社会伦理的孝道方面。墨子认为:欲除上述大害,只能推行兼爱:“故兼者,圣王之道也,王公大人之所以安也,万民衣食之所以足也,故君子莫若审兼而务行之。为人君必惠,为人臣必忠;为人父必慈,为人子必孝;为人兄必友,为人弟必悌。故君子莫若欲为惠君、忠臣、慈父、孝子、友兄、悌弟,当若兼之不可不行也。此圣王之道,而万民之大利也。”(《兼爱下》)墨子揭示了“明君忠臣”、 “父慈子孝”、“兄友弟悌”之间的条件联系。
墨子在《兼爱下》一文里颠覆了儒家“谏争即孝”的思想,明确提出在遭遇“别君”(君王不明、不惠)的困境时,臣士们不必“愚忠愚孝”的“死谏”,他们有权利“择君”,即选择“兼君”(明君、惠君)。这不是臣士“不忠不孝”,而是君王未尽“孝道”的必然结果。战国时期客卿、门客遍天下的局面,充分证明了墨子这种思想被广泛接受。
墨家的孝道思想还表现在《节葬》、《节用中》,墨子反对儒家孝道提倡的厚葬久丧。他认为,厚葬久丧不仅浪费了社会财富,而且还使人们无法从事生产劳动,并且影响了人口的增长。这不仅对社会有害,而且也不符合死者的利益和古代圣王的传统,因而必须加以废止,提倡节葬。在《节用中》一文里,墨子直言:古者圣王制为节葬之法,曰:“衣三领,足以朽肉;棺三寸,足以朽骸;堀穴,深不通于泉,流不发泄,则止。死者既葬,生者毋久丧用哀。”节葬并非不孝,厚葬久丧并非真孝。
尽管墨子的孝道思想没有儒家的那么系统,但是它的可贵之处在于每每切中儒家孝道的弊端,因而深受平民百姓的好评。
中华传统孝道诞生、发展于生产力水平低下的自然经济,国家、社会缺乏扶助家庭养老的经济条件与行之有效的相关制度,子女等卑亲属只得独立承担尊亲属的赡养义务。此种社会条件下的孝道根本不能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老龄化社会,必须“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科学升华。
第6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底,我国60周岁以上老年人达到1.78亿,占总人口的13.26%。据预测,到“十二五”期末,老年人口将达到2.21亿,平均每年增加860万,老龄化水平提高到16%,到2025年突破3亿,2033年突破4亿,2055年前后达到峰值4.87亿。[2]
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成为我国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对于国家在“未富先老”的特殊国情下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由于经济、文化观念等因素的影响,中国绝大多数老年人选择居家养老。21世纪的中国,尽管家庭经济实力大为增强,但是人口和家庭结构的变化,反而使家庭养老功能明显弱化。目前平均每个家庭只有3.1人,家庭小型化加上人口流动性的增强,使城乡“空巢”大幅增加,目前已接近50%。
针对这种变化,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把养老服务作为一个国家级专项规划,列入“十二五”发展规划。到2015年,可以建成一个制度完善、组织健全、规模适度、监管到位、持续发展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2012年6月26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这是这部法律自1996年颁布施行以来的首次修订。草案从现行法6章50条扩展到9章86条,新增38条,修改38条,未作修改的仅10条。其中《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由原来的10条14款,增加到14条30款;《第八章 法律责任》由原来的6条10款,增加到11条15款。草案规定了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的职责,提倡社会各界义务为老年人服务。这种大幅度的修改,为实现新型孝道提供了法制保障。
二、传统二十四孝与新二十四孝标准的比较
传统《二十四孝》全名《全相二十四孝诗选》,编录者说法不一:有元代郭居敬说,其弟郭守正说,郭居业说。它是历代二十四个孝子行孝的故事集。由于后来的印本大都配以图画,故又称《二十四孝图》,为古代宣扬儒家思想及孝道的通俗读物。其中,确有值得学习的真孝事例,但是也有糟粕,现代不宜传播的事例。
《埋儿奉母》中,郭巨三兄弟本应共同赡养母亲,共得孝名。郭巨独自养母,以至活埋儿子。涉嫌故意杀人未遂。此事在明、清、民国已屡遭抨击。明初大儒方孝孺在其《逊志斋集》卷四《郭巨》一文批评说:“夫孝所以事亲也,苟不以礼,虽日用三牲之养,犹为不孝,俾其亲以口体之养,杀无辜之幼子乎!”“(郭)巨陷亲于不义,罪莫大焉,而谓之孝,则天理几于泯矣。”清朝胡文炳所作《二百四十孝图》的说明中指出:“坊间所刻《二十四孝图》善矣。然其中郭巨埋儿一事,揆之天理人情,殊不可训。”“凡矫枉过正,刻意求名者,概从割爱”。胡文炳毅然将郭巨删去。民国的鲁迅先生在《朝花夕拾》中《二十四孝图》里说:“其中最使我不解,甚至反生反感的,是‘老莱娱亲’和‘郭巨埋儿 ’两件事。”可叹进入21世纪,此事竟以“弘扬孝道,传承孝文化”为由,被济南市豫剧团创作成新编古装戏山东梆子《郭巨传奇》,不仅在故事发生地上演,且“受到当地观众的一致好评。”[3]
其他亦属糟粕,不宜继续传播的简要分析如下:
1、《孝感动天》以舜的孝掩盖其父亲及继母、异母弟象故意杀人未遂。
2、《啮指痛心》宣扬天人感应而忽视人体健康。在《曾参杀人》中,却不见同样的母子二人有任何感应。丁兰《刻木事亲》也是宣扬天人感应。
3、王裒《闻雷泣墓》,与丁兰同属儒家久丧致病的受害者。
4、王祥《卧冰求鲤》堪比缘木求鱼;吴猛《恣蚊饱血》是束手无策,均属典型的愚孝。
为了更好的弘扬新型孝道,借鉴传统《二十四孝》,2012年8月13日,新版二十四孝行为标准由全国妇联老龄工作协调办、全国老龄办、全国心系系列活动组委会共同发布:
1、经常带着爱人、子女回家
2、节假日尽量与父母共度
3、为父母举办生日宴会
4、亲自给父母做饭
5、每周给父母打个电话
6、父母的零花钱不能少
7、为父母建立“关爱卡”
8、仔细聆听父母的往事
9、教父母学会上网
10、经常为父母拍照
11、对父母的爱要说出口
12、打开父母的心结
13、支持父母的业余爱好
14、支持单身父母再婚
15、定期带父母做体检
16、为父母购买合适的保险
17、常跟父母做交心的沟通
18、带父母一起出席重要的活动
19、带父母参观你工作的地方
20、带父母去旅行或故地重游
21、和父母一起锻炼身体
22、适当参与父母的活动
23、陪父母拜访他们的老朋友
24、陪父母看一场老电影
有媒体评价:与传统的“24孝”相比,此次出炉的新“24孝”更简洁易懂,朗朗上口。[4]
笔者认为:在内容方面,新“24孝 ”行动标准确实不存在错误。但是,如果从标准制定、发布的程序方面,各个标准自身以及之间的内在联系方面分析,仍有可商榷之处。简要分析如下:
1、标准制定、发布的程序
新版二十四孝行为标准由全国妇联老龄工作协调办、全国老龄办、全国心系系列活动组委会共同发布。如果在发布之前也像《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那样,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然后求同存异,再正式发布,效果会更好。因为充分体现民主制定的新型孝道规范,更多的社会成员会更加积极主动的遵守,对不孝行为的监督与规劝也会更加经常、迅捷。
2、若干标准的具体分析
第8条“仔细聆听父母的往事”,“聆听”即:集中精力认真地听。指虔诚而认真地听取,带有尊敬的色彩。用“仔细”一词修饰“聆听”,实属赘余。
第9条“教父母学会上网 ”与第13条“支持父母的业余爱好”存在交叉关系。有些老年人爱上网,有些老年人不爱上网。高龄老年人视力普遍衰退,不宜观看电脑屏幕的字符。有了第13条,实在没必要单列第9条。
第18条“带父母一起出席重要的活动 ”,“重要的活动 ”一词含义太广,难以理解。“重要的活动 ”往往礼仪繁复,耗时较长,其实不适合老年人参与,尤其不适合高龄老年人。
第19条“带父母参观你工作的地方 ”,考虑到交通、安全、工作纪律等因素,此条不宜列出。
第24条“陪父母看一场老电影”,此条规定过于具体,父母难道一定爱看“老电影”?不爱看“新电影”以及其他文艺演出及作品?
新版二十四孝行为标准属于道德规范。道德规范不同于法律规范。法律规范应当具体明确,因为要经常衡量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是合法,还是违法?一旦涉嫌违法,通常应考虑如何追究责任。法律责任有不同种类之分、有轻重缓急之别。道德规范通常较为概括,如诚实守信等。确立道德规范时既没有任何理由,也没有任何办法使之具体明确。
全国妇联老龄工作协调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全国心系系列活动组委会副主任崔淑惠介绍,2012—2013年度,“心系老年—孝心工程”将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等15个城市,免费发放孝心宣传册,宣传新“24孝”行动标准的内涵、传唱新“24孝”歌曲和童谣,倡导“新24孝”行动,号召全社会“敬老、爱老、助老、孝老”,使老年人得实惠、普受惠、长受惠。[4]
笔者不反对宣传新“24孝”行动标准、倡导“新24孝”行动。笔者只是希望不要依据此标准在全国,或者某个区域内评选孝子贤孙。因为,子女的孝与不孝,是由父母、亲属和邻里发自内心的评价,不是社区之外的人靠阅读汇报材料、点击选票评比出来的。
新型孝道的建立与完善应当在传统孝道的基础上“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科学升华。由社会各界主动、广泛参与,效果好于由少数组织采取简单的类比的方式制定、发布,督促实施。
参考文献:
[1]章太炎,陈柱.国学十六讲[M].长征出版社,2008.P17
[2]国家统计局.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公报[N].新华社,2011-04-28.
[3]秦娟.《郭巨传奇》搬上舞台[N].生活日报,2009-02-19
[4]魏铭言.新“24孝”行动标准出炉 含教父母上网[N].新京报,2012-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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