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尔斯正义论是残疾人的福音
王鹏
(武汉科技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
摘 要:罗尔斯正义论的差别原则有助于帮助残疾人。人类自然天赋千差万别,面对因自然劣势而产生的残障问题时难免遇到困苦。残障问题对社会基本善和普遍人性设定提出了特别的要求。当我们从能力和运气的角度正视残障问题时,便发现残障问题与差别原则是可以相容的。罗尔斯正义论的差别原则在解决残障问题上,需要用多元路径来面对残障问题的挑战。
关键词:残障问题;差别原则;能力;挑战
Abstract: Because of its lack of consideration of human natural talent, it is inevitable to encounter theoretical disharmony in the face of disability problems caused by natural disadvantage.Intuitively, the problem of disability cannot meet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basic social kindness and universal human nature.However, when we face up to disability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ability and luck, we find that disability is compatible with the principle of difference.Faced with the shortcomings of the difference principle in solving the problem of disability, we need to face the challenge of the disability problem with multiple paths.
Keywords:disability issues; difference principles; ability; challenge
前言
在《正义论》一书中,罗尔斯将自己多年来对正义观念和证明程序的思考,逐步发展并形成了一种更加完善的、融贯的公正理论体系。罗尔斯的观点作为公平的社会正义学说需要一种包容的、全面的、综合的倾向,这在其对两个正义原则的“词典式序列”分类中得以更全面的反映。在两个正义原则中,机会平等与自由的第一原则优先于第二原则,而第二原则中的机会平等原则又优先于权力差别原则。两个正义原则的共同目的,就是在于“公平地分享各项社会基本权利和义务,同时又尽可能公平地分摊因社会合作所产生的收益和负担,并坚持将所有职能和地位都平等地向人们公开,只容许那些能为最小受惠者带来最大补偿收益的权力不公平分配,任何人或团体除非以一种有利于最少受惠者的方式谋利,否则就不能获得一种比他人更好的生活”。【1】在罗尔斯的正义原则中,差别原则一直饱受争议。尽管差别原则也体现了平等的倾向,但正如金里卡所指出的:罗尔斯并没有将人们自然的天赋的不同纳入差别原则的考虑中,“对于那些遭受本不应得的自然劣势的人而言,他们实际上没有得到任何补偿”。【2】那么,差别原则为何缺乏对自然天赋不同的考虑?差别原则是否应该将其纳入到考虑之中?以及差别原则如何面对当今社会因“自然劣势”而存在的残障人士的问题?
一、残障问题与差别原则
罗尔斯在《政治自由主义》中明确指出,“就我们既定的目的而言,我暂时不考虑那些临时伤残者和永久伤残者或精神错乱者,这些状态使他们不能成为通常意义上的社会合作成员”【3】,而这也对应了金里卡对罗尔斯的批评。本段将展开说明残障问题的产生和差别原则的要求,并分析残障问题与差别原则在理论上的不融洽之处。
(一)残障问题的产生
残障主要包含两种含义,即的身体机能的缺乏和能力丧失。前者从状态上指代行为主体生理机能的缺陷或不足,后者从结果上指代行为主体实现其目标的能力的丧失。从身体机能的缺乏的角度来看,残障对残障人士来说本身是一种偶然性获得,即它的产生并非是残障人士自我意志的选择(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而是残疾人生长发育中的一种缺陷性的变异或日常生活中的不幸。因此,身体机能的缺乏充满了偶然性和运气的成分。从能力的丧失的角度来看,现实中的个人是超越性和有限性相统一的存在,前者具体表现为人的理性自主能力,后者则具体表现为人的脆弱性和依赖性。正如麦金太尔指出的,人是依赖性的理性动物,人们无法完全摆脱自身依赖性和脆弱性的部分【4】。人们实现目标的理性能力和实践能力都是在相互学习和依赖中逐渐形成的,因此我们在整个生命过程中,处于婴儿时期或处于老年时期,或多或少都会有能力缺乏和丧失的状况存在。从这个角度来说,残障与人们的整个生命过程紧密相连。
(二)差别原则的要求
差别原则作为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的组成部分,它的理论要求与罗尔斯正义原则的理论要求是相一致的。罗尔斯对差别原则要求“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该这样安排,使其能够合理地期待它们有益于每一个人”,同时应该“相对于最初的平等安排,每个人的地位都可以得到改善”。【5】同时,差别原则通过“补偿原则”和“链式联系”的理论,使得自身更具有一种平等主义的倾向。但需要注意的是,差别原则虽然包含了对社会最不利地位者的关切,但这种不利地位的产生正是由其对社会基本善的占有的不同所确立的。因此,对于先天残障人士来说,“这些人如果是与正常人一样多的社会基本善,他们与那些正常人相比,仍然处在一个不利的社会地位”【6】。因此,差别原则没能将自然的基本善考虑在内。在人性设定上,差别原则秉持罗尔斯一贯的主张,即坚持康德主义的人性观。康德继承了斯多亚学派“理性的人与非人类动物”的观点,他认为所有非人类的动物以及人的动物性特征都处在一种自然必然性的领域,而人之为人的理性能力和道德能力则是与其截然分离的,人的尊严和价值正是来自于这种卓越的理性能力和道德能力。
(三)残障问题与差别原则的冲突
残障的核心问题在于能力的缺乏,或者说是能力达不到普遍的一般的要求。因此,无论从社会基本善还是普遍人性设定来说,残障问题与差别原则都存在一定的冲突。首先,残障不仅涉及对社会基本善公平的分配,还涉及到自然天赋(自然善)先天不均的问题,这无疑为补偿原则的施行增加困难。其次,从另一角度来看,残障人士因为自身能力的不足,一方面他们可能无力参与社会基本善的建设,另一方面这种理性能力和道德能力的缺乏,也不符合罗尔斯正义原则中所继承的康德主义的人性诉求。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理解罗尔斯在《政治自由主义》中的无奈妥协。但是,残障问题与差别原则在上述两方面的冲突是否没有调和的可能性呢?下节便要分析差别原则为何需要正视残障问题?
差异原则的基础内涵在于要突破效率基本原则,不再停滞在某种笼统的、效益最优的“对人们利好”的观念上,而要挑选出一个较不利于的层次,从这一落后层次的效益为准则来决定利润分配。残障人士在社会上无疑处于一个不好的层次。诚然,残障问题与差别原则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冲突,但这些冲突是有其可能和必须调和之处的。
(一)残障问题与能力的欠缺
残障问题给差别原则带来挑战的原因在于罗尔斯对普通民众的理性均衡力量的设定。接受康德理性主义的罗尔斯主张,政治制度社区中的每个公民应该拥有公正的道德理性才能和两个基本的美德能力,即公正感的能力和善价值观的能力。然而这种理性能力和道德能力的缺乏正是残障问题的核心所在。站在残障人士的立场上,理性、平等、互利等观念都将再度置于一个不利的地位。如果社会间的合作仅是为了增加社会基本善,那么不具备生产能力或生产能力欠缺的人甚至将面临失去公民资格的风险。因此,不能只以能力是否增加了社会基本善作为评判行为是否有用的标准。针对这一问题,纳斯鲍姆提出了关注人类各种能力的“能力理论”,并提出了十种人类的核心能力。【7】我们可以依靠这种直觉对有价值的生活进行一种设定,对于人类的能力列出一个表单。这些人类能力的有效发挥,是人们真正过上有价值有尊严的生活的重要保证。纳斯鲍姆的“能力理论”认为人类合作的目标和动机有很多,既包括对公正和道德理性的追求,也包括对那些缺乏体面生活和自尊的人群的尊重与同情,从而将社会合作的目的解释得更为美德化和社会性,也为正视残障问题提供了理论保障。
(二)残障问题与运气
“一个因素起作用,即使我们能够预知它,但只要它不能为我们所控制或改变,那么它就是属于这里的运气”。【8】运气是一种超越我们人类能力范围的偶然性,“我们试图把握自己的命运,但这并不表示我们能够完全消除运气本身”,残障问题正属于运气的范畴内。对于残障人士而言,残障缺陷本身是一种偶然性获得的存在,它并非来自残障人士意志的自主自觉的选择,而是一种不可选择或不自愿选择的不完善,是自然分配所决定的。残障是不可避开的偶然存在,这就意味着残障可能是我们在整个生命过程中都可能面对的问题。残障并非是人的本质规定性,因此残障人士应当拥有与正常人群同样的“人是目的”的道义论尊严和价值。除了先天禀赋的残障外,残障问题也是人类社会环境的偶然性因素所致的一种存在。社会环境对于改变残障人士的缺陷障碍具有很大的作用,良好的支持的社会环境可能减少残疾人的缺陷障碍,反之则可能会增大障碍。从责任伦理的视角来看,残障问题并非残障人士所单独持有的,而是整个社会所共同导致的公有之物。为了社会共同体的永续发展,我们应该也必须正视残障问题。
虽然罗尔斯的差别原则与残障问题在理论上存在不融洽的地方,但毋庸置疑的是,无论站在能力还是运气的角度,我们都应当正视残障问题,并试图去寻求二者之间相互交叉包容之处。我们需要再度审视罗尔斯差别原则中所蕴含的强烈的平等倾向:它力求让不利者从最初的生产资料占有上就能够实现权利和机会的平等,消除自然禀赋和出身等天赋的偶然性造成的不平等。这种理论诉求本身就包含着对因自然禀赋不同而造成残障的人群的关怀,而差别原则中所蕴含的对人的多样性的肯定、对社会合作的价值追求、平等补偿的分配正义等要求中都存在着与残障问题相融洽之处。当然,差别原则也会因为其对社会基本善的要求、对残障的观念上的偏见以及过度关怀等,造成对残障问题的不利影响。因此,在考虑对残障问题的解决时,我们也需要在一定程度上跳出差别原则的思维框架,寻求更好的解决原则。
(一)差别原则与残障问题的相容
人的多样性是指人会因为先天的禀赋或后天的社会环境,而产生不同的理性能力与道德能力,在具体的社会实践中也会产生不同的贡献与欲求。差别原则承认并正视人的多样性的存在,而残障问题的产生正是人的多样性的体现。尊重残障人士的多样性和差异性,并以此优先统一来思考和建构公平正义的社会制度,这也正是关涉差别原则的核心问题之一。从社会基本善的角度来看,社会共同体的永续发展需要差异的主体进行价值分享和社会合作。一方面,残障人士为社会的多样性和差异性提供了更多的欲求和可能;同时,按照纳斯鲍姆的能力理论,残障人士同样具有人类的核心能力,同样可以为社会基本善而做出相应的贡献。“差别原则的核心是再分配”【9】。而正如上文提到的,残障问题的产生有可能归责到社会群体的过失之中,因此差别原则在进行平等的补偿原则时,也必须将残障问题纳入考虑的范围之中。残障人士在自然禀赋上的缺陷和其他人的在自然禀赋上的优势应当同样作为社会的共同财产,作为社会分配的一个基础参与到社会平等的补偿的再分配中。
(二)差别原则在残障问题上的不足
残障人士所面临的困境不仅是物质层面的资源分配不均衡、生理上的缺陷制约,还有社会观念的偏见所造成的精神层面的伤害。这种精神层面的伤害也存在于差别原则的设定之中。差别原则首先是一种资格上的划分,它给予了残障人士获得平等的补偿的资格,这种制度正义的补偿公平虽然包含着制度设计者对残障人士的同情和关怀,但无意间也造成了对残障人士能力的贬低与价值的怀疑,可能在精神层面损伤了残障人士的自信和尊严。差别原则的正义观念是受到特定社会善观念的制约的,因此社会基本善的观念总会优先于残障人士的生存目的而存在。这就意味着,对残障人士的补偿与关怀,很可能成为实现社会基本善的工具。这种工具性的处理方式还体现在对残障人士过度关怀的仁慈专政上,即忽视残障人士的自主能力,以家长式的管理对残障人士的控制。这些工具性的做法都违背了残障人士“作为自身的目的”的尊严和价值。
(三)残障问题的多元解决路径
尽管在理论上,差别原则面对残障问题时会有些许不足,但差别原则的出发点和思路无疑为解决残障问题提供了重要的启示。残障人士有自身特殊的目的和需求,这就要求我们维护好残障人士差异多元的需要,进而采用多元的解决路径来面对残障问题。承认并尊重残障人士的多样性和差异性是我们面对残障问题的前提。要意识到,残障问题不仅因个人的能力不足和运气不好而产生,它也是社会需要共同面对并承担责任的问题。在正视自然禀赋的差异并将其作为社会共同财富的基础上,还需要正视残障人士的社会贡献、正视残障人士作为人的尊严和价值,以及重视补偿公平的制度安排和设计。在满足程序正义的同时也要注重结果正义,对残障人士的关怀不能仅停留在对其缺陷或无能的补偿和救济,而应该以支持和鼓励残障人士的自由自主选择为目的,从根本上致力于减少或消除制约对他们自由自主选择的限制。
四、总结
从残障问题的产生,到差别原则的要求,两者之间的冲突,都体现了罗尔斯正义原则的理论在残障问题上的不足与挑战。残障问题属于在运气的范畴内,对于残障人士而言,残障缺陷本身是一种偶然性获得的存在。人是多样性的,无论是先天不足或后天导致,在能力上有欠缺,给残障人士的生活中带来不同的影响,从身体或者心理上突显出不自信或者自卑,而差别原则正视人的多样性的存在,残障问题的产生正是人的多样性的体现,尊重残障人士的多样性和差异性,优先统一来思考和构建公平正义的社会制度,正是差别原则的核心问题。残障人士所面临的困难和伤害是多方面的,差别原则给予他们获得平等的补偿资格,这种正义的制度对残障人士同情和关怀,但在无意间可能会对他们的能力贬低与价值的怀疑,从精神层面上损伤他们的自信和尊严,由此,需要从多角度去找到解决方案,把伤害降到最低,从理论角度出发,差别原则的出发点和思路为解决残障问题上提供了重要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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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该论文符合一篇学术论文的基本思路,主题的提出表达了作者对于当今社会残障问题人士的关心,表现出作者对于当代社会下伦理道德的关注,这同样也是中华传统文化中具有的优秀品质。再,文章内容条理清晰,层次分明,逻辑清楚,表现出其深厚的学术素养。
建议:二等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