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书治要·后汉书治要二》注释辩订
(青岛大学师范学院 中文系,山东 青岛266071)
摘要:《群书治要》是唐初由魏征及虞世南等整理历代帝王治国资政史料而纂成的一部重要的文化典籍,荟集了千百年来古圣先贤治国的智慧,共五十卷,至少在宋初已经失传。后由日本传回中国。近年则有了《群书治要考译》、《群书治要译注》两种注释翻译本,但二书中关于《后汉书治要二》部分的阐释确有商榷之处,遂据笔者之粗见,做一辩订。
关键词:《群书治要》《后汉书》
引子——《群书治要》流传小史
《群书治要》是唐代一部重要的文化典籍。唐太宗于贞观初年令魏征及虞世南等整理历代帝王治国资政史料,博采经、史、子典籍六十五种纂成。魏征等历数年心血,于贞观五年(公元631年)编成这部匡政巨著。《新唐书·儒学传上》说:“太宗欲知前世得失,诏魏征、虞世南、褚亮及德言裒次经史百氏帝王所以兴衰者上之,帝爱其书博而要,曰:‘使我稽古临事不惑者,公等力也!’赉赐尤渥。”[1]在《群书治要·序》中,魏征说,为了方便唐太宗阅读,此书是以“务乎政术”、“本乎治要”为原则,删其繁芜,择其精粹,浓缩而成,因此它“博而要”,题曰《群书治要》;认为它实为一部“用之当今,足以鉴览前古;传之来叶,可以贻厥孙谋”[2](第一册)[p17-20]的治世宝典。
然而这部宝典却曾经命途多舛。据《群书治要译注·前言》,在中土此书至宋初已失传,《宋史》已经不见记载。幸运的是,《群书治要》在唐初成书后,经由日本遣唐使带到日本,从此被日本历代君臣奉为圭臬,成为学习研讨中华文化、以资政治的重要宝典。日本曾于一六一六年(日本元和二年)排印,是为元和版;又于一七八六年(日本天明六年)对所藏《群书治要》重新校刊印刷,是为今天流传的天明版。其中一部由在日本的唐商馆中国商人带回中国。失传千年的宝贵文化要籍才重回中国。嘉庆鲍廷博辑《知不足斋丛书》时在序中提到《群书治要》。此后,清代阮元辑入《宛委别藏》;民国初年,商务印书馆重新校印出版,此后世面上极少见到此书。可喜的是,由习仲勋题词的《群书治要考译》(全四册)及中国书店出版的《群书治要译注》(全28册)先后面世,后者是迄今为止对《群书治要》注释、翻译最为详尽的一部书。
《后汉书治要二》注释辩订
《群书治要考译》与《群书治要译注》①汇合了众多学者多年的心血,经笔者细心考察,由于种种原因,《考译》、《译注》依然有未尽之处。针对《后汉书治要二》部分相应的文字差异及其阐释,与《后汉书》李贤注等文献资料相参,以期查缺补漏,就教于方家。
1、十四年,群臣上言:“古者肉刑严重,则人畏法令;今宪律轻薄,故奸轨不胜。宜增科禁,以防其源。”诏下公卿。林奏曰:“夫人情挫辱,则义节之风损,法防繁多,则苛免之行兴。孔子曰:‘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古之明王,深识远虑,动居其厚,不务多辟,周之五刑,不过三千。大汉初兴,详览失得,......更立疏网,海内欢欣,人怀宽德。及至其后,渐以滋章,吹毛索疵,诋欺无限。......故国无廉士,家无完行。至于法不能禁,令不能止,上下相遁,为敝弥深。臣愚以为宜如旧制,不合翻移。”帝从之。 [2] (第二册) [p269]
此段中的“林”指的是杜林。杜林,凉州刺史杜邺之子。以名德为光武帝重用,京师士大夫非常尊重他,咸推其博洽。被誉爲通儒,后世推崇他爲“小学之宗”。建武十一年之后,以杜林为光禄勋,九卿之一。光武帝建武十四年,群臣上书要求增加科禁以严刑法,杜林谏言反对,认为应该效法上古圣王,实行宽缓的法令制度。
此段中的问题在于“苛免”一词,《考译》作“苛免”,意义难以理解。查中华书局校勘的《后汉书》李贤注本[3][p937],则作“苟免”,国学网史部《后汉书·杜林传》作“敬免”[1]。到底是“苛免”“苟免”亦或“敬免”,要看后文中所引孔子语“民免而无耻”之“免”如何解释。三者形近,必有两误,何为确解,还需从文义上加以辨识。杜林以孔子语来说明“古之明王,深识远虑,动居其厚,不务多辟,周之五刑,不过三千”,而加重刑罚容易造成“国无廉士,家无完行”等很深的弊害”。光武帝深以为然,从之。孔子的原话是说:“用政策来管理、领导,用刑罚来整治、规范,民众只求免于受罚,心中并无耻辱的感觉。用德行来管理、领导,用礼制来整治规范,民众有耻辱感,内心认同而归依”[4]。《礼记·曲礼上》有云:“临财勿苟得,临难勿苟免”。[5]意为:“面对财物不要随便获取;而对危难不可随便逃避”。不顾大义,为苟且之事,君子所不齿;而重刑之下,则国无廉士。孔子之意,礼乐与刑政对民众的治理效果远远不在同一层次上,它高于刑政。所以杜林在引用孔子言论时,应该袭用此意。意为:“人的感情受到凌辱,那么讲究节义的风气就会受到损伤;法禁众多,那么苟且免于刑罚(而不知羞耻)的行为就会兴起。”故在法令之上,更高明的是德礼作为社会教化和管理的手段,从而劝光武帝重视礼乐教化,不要听从大臣的法家思想,而施以儒化政治,以圣人之心治国。故此处“苟免”最为恰切,它皆不通。《译注》此处已改为“苟免”,[6][p122]此为得之。
2、衍闻之,委质为臣,无有二心;挈瓶之智,守不假器。是以晏婴临盟,拟以曲戟,不易其辞;谢息守郕,胁以晋、鲁,不丧其邑。由是言之,内无钩颈之祸,外无桃莱之利,而被畔人之声,蒙降城之耻,窃为左右羞之。[2](第二册)[p272]
此处“衍”为冯衍,东汉初京兆杜陵人。衍幼有奇才,年九岁,能诵《诗》,至二十而博通群书。王莽时,诸公荐举,衍辞不仕。一生着述赋、诔、铭、说、策等五十篇。着名者爲《显志赋》,赋中抒发自己失官的感慨和愤懑。王莽时期,曾做更始将军廉丹的掾。刘玄更始二年,鲍永行大将军事,安集北方。鲍永爱重冯衍,以衍为立汉将军,领狼孟长,屯太原,与上党太守田邑等缮甲养士,捍卫并州。后田邑投降光武帝,冯衍作书斥之。鲍永与冯衍后知更始帝确已死,也投降光武帝。本段文字是冯衍在田邑投降光武帝后写给他的书信中的一段,希望田邑效法晏婴、谢息,坚守节操。
本段文字有两处问题,一是“晏婴临盟,拟以曲戟”中“曲戟”的释义;二是“谢息守郕”一事该如何理解。
第一个问题可参看《后汉书》李贤注。李贤引《晏子春秋》曰:“齐大夫崔杼弑齐庄公,乃劫诸大夫盟。有敢不盟者,戟钩其颈,剑承其心”。又:“晏子奉杯血仰天曰:‘曲刃钩之,直兵推之,婴不革矣。’崔子遂释之。”[3][p971-972]可以看出,崔杼用于威胁晏婴的兵器是“戟”与“剑”,而“戟”为“曲刃”,“剑”为“直兵”。所以“晏婴临盟,拟以曲戟,不易其辞”,可译为:婴晏在盟誓的时候,虽然被弯曲的戟钩着头以死相威胁,也不改变他的言论。对此,《考译》采取意译的办法,解释为:“晏婴参加盟誓,要被杀头,也不改变主意”。而《译注》则曰:“晏婴参加盟誓,在剑和戟的威胁下,也不改变主意”。相比于《考译》,《译注》补出了典故的细节,但并不符合翻译的原则。冯衍在用典时,为了行文方便,只截取“曲戟”一种而不谈剑,故在翻译时,也就可以直接译出,不必更添麻烦。
第二处问题也可参看李贤注。李贤引《左传》曰:
孟孙从鲁昭公如楚,谢息为孟孙守郕邑。晋人来理杞田,季孙将以郕邑与之。谢息不可,曰:“夫子从君而守臣丧邑,虽吾子亦有猜焉。”季孙曰:“君之在楚,于晋罪也。又不听晋,鲁罪重矣。晋师必至,吾无以待之。”谢息曰:“古人有言,‘挈瓶之智,守不假器。’”季孙曰:“吾与子桃。”辞以无山,与之莱、柞,乃迁于桃。[3][p972]
据《左传》可知,孟孙与鲁昭公去了楚国,谢息为其守郕邑,季孙想要把郕邑给晋人,谢息不同意。季孙说:“国君在楚,这已经得罪了晋国,又不听从晋国的要求,鲁国之罪就更重了。”以晋国会出兵鲁国相威胁,让谢息交出郕邑,谢息不同意,说:仅有汲水者的小智,也能谨守其汲器而不失。季孙只好拿桃邑交换郕邑。谢息说桃邑无山,季孙只好给了他莱、柞,最后晋国得到了郕邑,并给了杞国。这就是冯衍所说的“桃莱之利”。
此处《考译》与《译注》皆存在不圆满之处。《考译》翻译为:“谢息为孟孙守郕,遇到季孙以晋鲁两国武力相威胁,也不丢弃郕邑。”孟孙与季孙皆为鲁国大夫,季孙为维护鲁国的利益满足晋国的无理要求,其实心里还有个阴谋,他说:“把郕给了晋国,把桃邑给了孟孙,郕邑反了以后,谁敢拥有它?还不是孟孙?所以孟孙失去一邑,得到两邑”。所以谢息不存在面临“晋鲁两国的武力威胁”。《译注》不加改变,承袭《考译》之说,并且在注释部分错解了《左传》的本意。注为:“春秋鲁孟僖子家臣谢息,为其守郕邑有功,于是以桃莱两地授予谢息,事载《左传·昭公七年》。后用为效忠主上而获封赏的典故”。在此,谢息为其主孟孙守郕邑,没有守住,但却为孟孙得到了桃邑和莱、柞三地。所以,“桃莱之利”是季孙给孟孙的,而不是给谢息的,不可理解为谢息为效忠主上而得到的封赏。冯衍用此两典,意在劝说田邑:既然内部没有晏婴所遭遇到的威胁,外部又没有为其主更始帝获得好处,却空被恶名,那为何要去投降光武帝呢?
3、昔在更始,太原执货财之柄,居苍卒之间,据位食禄二十余年,而财产岁狭,居处日贫,家无布帛之积,出无舆马之饰。于今遭清明之时,饬躬力行之秋,而怨仇丛兴,讥议横世。盖富贵易为善,贫贱难为工也。疏远垅亩之臣,无望高阙之下,惶恐自陈,以救罪尤。[2] (第二册) [p274-275]
冯衍弄清楚更始已死,于是才与鲍永一同罢兵,头裹一幅布巾在河内向光武帝投降了。光武帝怨恨冯衍等不早投降,而鲍永因立功得以赎罪,于是任用鲍永,独对冯衍罢去不用。不久,光武帝任命冯衍爲曲阳令,冯衍杀了闹得很凶的大贼郭胜等,但因爲谗言毁谤,所以没有行赏。后光武欲召见冯衍,因毁谤未得召见。后为司隶从事,又因与外戚交往获罪归乡。此段文字为建武末年上疏自陈中的文字。
此段文字的问题在于“昔在更始,太原执货财之柄”的断句。《考译》译为“过去在更始执政时期,臣在太原执掌财货集散的权柄”。[2]](第二册)[p275]《译注》同《考译》,只是断句在“太原”之后,即“昔在更始太原,执货财之柄”。[6](第十四册[p140]两种断句都难以解释,语感上也很别扭。“太原”之前似有阙文。冯衍与太原的关系,见于《后汉书·冯衍传》:“更始二年,遣尚书仆射鲍永行大将军事,安集北方。……永既素重衍,……乃以衍为立汉将军,领狼孟长,屯太原,与上党太守田邑等缮甲养士,扞卫并土。”[1]冯衍在更始时期,曾是狼孟长,屯驻太原,与上党太守田邑等共同捍卫并州。那时,冯衍应该是“执货财之柄”。可是归于光武之后的二十多年间,财产越来越少。因为他归附太晚以及谗言的缘故,光武帝对他心怀怨恨,所以他一直郁郁不得志,官职很小,不得重用。所以,此处“太原”一词至关重要。查中华书局版李贤注《后汉书》,其中亦没有注出“太原”一词涵义,而且断句亦在“更始”之后,依然是“太原执货财之柄”。查日本天明版和元和版《群书治要》,同样如此。联系上下文,如果作“屯太原”,就比较顺畅了。
《群书治要》选冯衍的材料稍多。冯衍屡遭谄毁,郁郁不得志。空有拳拳报国之志,哪知小人构陷,命途多舛。冯衍上疏自辩,历陈忠心,泣涕惶恐,令人潸然。终因光武帝对其成见太深而未被任用。“富贵易为善,贫贱难为工也。”此话为贫贱而忠贞之人共同心语。范晔为冯衍深鸣不平,力透纸背。冯衍曾对鲍永说过一个故事,一个人挑其邻之妻,大妇骂之,少妇顺之,后来她们丈夫死去了,这个人娶了骂他的大妇。“冯衍引用挑逗(他人)妻子的故事来比况娶妻与国君取士的不同。丈夫娶妻子,都知道应娶骂过自己的那位,但是取士却很难如此,光武虽然得到了鲍永,却还是失去了冯衍。这样,以往不被任用是因爲仗义守正,后来经历坎坷也是因爲坚守节操。《群书治要》取此用意甚深,劝君王莫让有志之士沉郁下僚,不拘一格用人才。
4、举孝廉,为上东城门候。帝尝出猎,车驾夜还,恽拒关不开。帝令从者见面于门间。恽曰:“火明辽远”。遂不受诏。帝乃回从东中门入。明日,恽上书谏曰:“昔文王不敢槃于游田,以万人惟忧。而陛下远猎山林,夜以继昼,其于社稷宗庙何?暴虎冯河,未至之诫,诚小臣所窃忧也。”[2] (第二册) [p278]
这里,“恽”指的是郅恽,汝南西平人。年十二失母,居丧过礼。及长,研习《韩诗》、《严氏春秋》,明天文历数。 东汉刘秀时,郅恽为皇太子教书,后任长沙太守。爲人刚直不阿、不畏强权。
本段问题是“诫”字的多种版本。中华书局版李贤所注《后汉书》中写作了“戒”,日本元和版作“诫”,与《考译》所依据的后来之天明版同。《说文》:“戒,警也。”[7 ]此二字作“劝勉”义时,实为互通。如《仪礼·士冠礼》:“主人戒宾。” [8][p135] “暴虎冯河”出自《诗‧小雅‧小旻》,“不敢暴虎,不敢冯河,人知其一,莫知其它。”[9][p138]指“徒手搏虎,徒步渡河”。引申爲有勇无谋、冒险行动。孔子《论语·述而》:“暴虎冯河,死而无悔者,吾不与也。”孔子说:“徒手搏虎,徒步渡河,死而无悔的人,我不赞成。”孔子曾因子路鲁莽,而痛诫之。这句话《考译》理解为:“《诗经》上告诫人们:‘切勿空手搏虎,切勿徒步渡河。’冒险出猎,尽管没有发生值得警诫的意外,小臣私下实在太担忧了。”“诫”“戒”互通,当无问题。《译注》此处作“未至之诚”[6](第十四册)[p149],而且在注释中,特为指出:“诚,中华书局本《后汉书》作‘戒’。防备,警戒。”译文同《考译》。此处,“诚”不知所本为何,或者是录入时的错误也未可知。在古籍整理中,因为行近而误的例子尤其多见,宜特别关注。
5、建武二十八年,大会百官,诏问谁可傅太子者,群臣承望上意,皆言太子舅执金吾阴识可。博士张佚正色曰:“今陛下立太子,为阴氏乎?为天下乎?即为阴氏,则阴侯可;为天下,则固宜用天下之贤才。”帝称善,曰:“欲置傅者,以辅太子也。今博士不难正朕,况太子乎?”即拜佚为太子太傅,而以荣为少傅,赐以辎车、乘马。荣大会诸生,陈其车马、印绶,曰:“今日所蒙,稽古之力也,可不勉哉!”[2] (第二册) [p285]
本段中“荣”为桓荣。字春卿,沛郡人,因通晓经书入东宫教授太子,每逢朝会,光武帝常让桓荣在公卿面前陈述经书。光武帝称赞说:“得到爱卿太晚了!”本段说光武帝建武二十八年,桓荣被举为太子少傅之事。
本段中“辎车”,古代有帷盖的车子。既可载物,又可作卧车。《史记·穰侯列传》云:“穰侯出关,辎车千乘有余。”这里“辎车”没有问题,较好理解。问题在于“乘马”的释义容易引起歧义。《考译》释为:“赐给他辎车和乘马的优待。”[2](第二册)[p286]则“乘马”为一动宾词组,意为“骑马”。从文法来看,“赐以辎车、乘马”则“辎车、乘马”即所赐之物,当为名词。古代“乘马”多作名词,如《诗经·大雅·嵩高》:“路车乘马,我图尔居”;《诗经·郑风·大叔于田》:“大叔于田,乘乘马”。皆是名词,指的是四匹马。《毛传》云:“乘马,四马也”。又太傅少傅为文职,按照礼的规矩,应该是不可以骑马的,而是坐在有帷盖的车子里,甚至有时还可以躺卧,那是真正的优礼相加。后文“陈其车马”也正好补充说明这一点。所以,“乘马”若理解为“骑马”,于情于理都显得似有不妥。《译注》则仅释“辎车”,不解“乘马”,翻译为:“并赐给他们辎车和乘马。”[6](第十四册)[p167]如此一来,今人阅读时很容易把“乘马”理解为骑马,看得出译注者为躲避出错,采取了偷巧的办法,却不够精确,为读者留下了遗憾和困惑。遇到古今意思转换的词语时,在注解时真的需要顾及今人的接受习惯。
6、第五伦字伯鱼,京兆长陵人也。举孝廉,帝问以政事,大悦,与语至夕。帝谓伦曰:“闻卿为吏,篣妇公,不过从兄饭,宁有之邪?”伦对曰:“臣三娶妻皆无父。少遭饥乱,实不敢妄过人餐。”帝大笑,拜会稽太守。[2] (第二册) [p286]
第五伦,性格峭直,任官以贞洁著称,所到之处皆有政绩。他痛恨苛刻的俗吏,认为应该施行宽缓的政治,建议进用仁贤,担当政务。其人诚笃,心地清明,无所隐藏。对于不利传闻,他从容地向光武帝做了解释。
“过”字《考译》翻译为“经过”,则光武皇帝所说“闻卿为吏,篣妇公,不过从兄饭,宁有之邪”就当理解为:“听说你做吏时曾用竹板打过你的岳父,且不到你堂兄处吃饭”。《译注》则注为“不经过,不进入”,译为:“从不到堂兄家吃饭”。[6](第十四册)[p169]查《后汉书》原文,可知是光武帝与第五伦的戏言,即:“帝戏谓伦曰”。打岳父是污点,“不过从兄饭”也应该是污点,但是按照《考译》的翻译,后句其实成了美德。实际上,第五伦要说的是:因为“少遭饥乱”,所以在灾荒年月里,不敢随便给别人饭吃,这是可以理解的。这里宜讲为“给予,递给”的意思。证如东汉王充《论衡·定贤》:“邮人之过书,门者之传教也。”[10][p1037]形容那些没有真才实学的人教不出好学生,就像个邮递员。只是把书从他手里传递给学生。过即传递意。许慎《说文》:“过,度也”,走过,经过的意思,但是,按此讲不通。“过”作“给予,递给”讲,在清代有用例。清黄六鸿 《福惠全书》:“其存留之项,大半本县支销俸工役食,按季给发,本官从中贪扣,或代支而未经补领,或狥情而先期过给。”此处“过”即是“发给”之意,与《论衡》类似。
以上是笔者对《群书治要考译》与《群书治要译注》中关于《后汉书治要二》部分文字及其释义所做的一点考辨,除《后汉书治要》外,就笔者所知,此类缺憾还有不少。《群书治要》作为一部中国文化的珍贵宝典,自面世以来,重放异彩,备受关注,其修身、治国、理政的价值不可估量。所以,期待更多的方家来查漏补缺,使其以最精要的阐释得以面世流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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