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节孝文化教育的几个误区
高万须 2012年7月
摘要:
节孝是中国重要的传统文化之一,节孝观念已深深植根于中华民族潜意识之中。然而,在进行国学教育和加强国民道德建设的今天,“节孝”一语非常敏感,节孝的传统文化行将断代,节孝的道德观念出现严重危机,节孝文化教育走入诸多误区。要传承节孝文化,就要彻底走出误区,走出近代尤其是近几十年来在这方面宣传的阴影,要剔除男权至上的糟粕,从传统的女教著作中析出节孝文化的精华,重新确立一夫一妻制社会里节孝的理念、范畴和要旨,对传统的节孝文献要进行梳理、诠释和再现,或新编节孝教育教材,对传统的节孝妇女典型要批判性地宣传,要创新节孝文化教育的方式和方法,使国人树立崭新的节孝观,争做既守节又行孝,自觉履行夫妻相敬、赡养老人、养育子女义务的公民。
正文:
节孝是中国重要的传统文化之一。节孝观念已深深植根于中华民族潜意识之中。然而,在进行国学教育和加强国民道德建设的今天,“节孝”一语在人们的思想意识和文化教育中非常敏感,往往尽量以避之,或只提“孝”而略“节”或以“孝”而盖“节”。
在中国几千年的传统文化中,“节”和“孝”常常一起使用,通常指女子忠贞和孝顺的品德操行,内容涵盖“德才兼备”、“贤妻良母”、“奉养父母”、“忠贞不二”、“和柔敬顺”等。在明清两代,全国建起了许多旌表女子典型的“节孝坊”、“节孝祠”、“节孝亭”等。如“节”、“孝”分用,“节”常指女子不失身、不改嫁的道德行为,“孝”的概念则比较宽泛,指子女对父母及其长辈尽心奉养并顺从的品行。
节孝文化主要体现在《列女传》、《女四书》(《女诫》、《内训》、《女论语》、《女范捷录》或《女孝经》)等古典著作中。这些著作是中国国学的瑰宝,是两千年来中国女教教材的精华。当今的年轻人(50岁以下)对这些著作内容几近形同陌路,一片空白。节孝的传统文化行将断代,节孝的道德观念出现严重危机。究其根源,这与几十年来这方面的宣传出现偏颇或者缺失有很大关系。或者说,当今节孝文化教育产生了几个误区:
误区1、节孝就是女子“三从四德”
封建社会的“三从四德”即“三从”:“未嫁从父,即嫁从夫,夫死随子”(《仪礼·丧服·子夏传》);“四德”:“妇德、妇言、妇容、妇功”(《周礼·天官·九嫔》)。这是为维护父权——夫权家庭(族)利益的需要,对妇女的道德、行为、修养而进行的规范要求。“三从四德”曾经受到严厉的批判,因而被重重地戴上了“封建礼教”的帽子。人们形成了这样的概念:女子节孝就要三从四德,“三从四德”是戴在妇女身上的枷锁。故而,节孝文化的宣传和推进就受到极大地阻碍。
其实,“三从四德”很有可取可行之处,只是不可盲从,不能庸俗,不得强制而已。对传统文化的误解以及不加分析地排斥和抛弃是我们这个时代最大的失误和悲哀。要建立女性的道德体系和进行节孝文化教育仍然不能背离和脱离三从四德的要旨。
误区2、节孝就是妇女的精神桎梏
由于历史上妇女长期受到父权——夫权封建制度的压迫,不论是贵族还是民间妇女身心都曾受到制约、摧残,以致有人把节孝行为道德等同于套在妇女身上的枷锁,认为节孝是封建社会独有的产品,是应当彻底予以批判和摈弃的。结果,节孝文化教育阻力巨大,无从开展。
从古代的节孝文化读物(许多出自女子之手)中,我们可以得到许多启迪。首先,节孝是女性的自觉行为,把自己定位在基于性别差异的社会不同分工,并非男尊女卑,并非给自己套上枷锁。再者就是女性对做这些工作表现为一种精神的满足,并非其它力量的强制或者别人强加的精神桎梏。再者,节孝教育使人类告别了野蛮而迈进了文明,确立了道德准则,拟定了行为规范,树立了效仿的楷模。如今,古代优秀的节孝文化读物仍然是我们进行研究、传承和进行宣传教育不可或缺的精神产品。
误区3、节孝就是封建礼教的标志
当人们看到节孝坊被七零八落打翻在地,听到节烈女子的节孝故事,思想意识层面形成的概念就是节孝是封建礼教的标志。破四旧的阴影迟迟不能散去,真正的节孝楷模成为封建制度的随葬品,节孝传统被认为是封建教育的糟粕。这样,节孝文化教育难以推进,甚至节孝的词语也难以上口。
节孝牌坊是为了表彰妇女的节孝义举而建立的纪念碑式的建筑。尤其是明清两代,朝廷为了树立节孝女子的典型,经过基层推举,选拔出符合条件的节孝妇女,以皇帝诏书的形式允准建造节孝牌坊加以表彰和弘扬。
明洪武元年(公元1368年)明太祖朱元璋曾下诏令,旌表节妇,规定“凡民间寡妇,三十以前,夫亡守志,五十以后,不改节者,旌表门闾,除免本家差役。”这是中国有史以来第一个为嘉奖节孝妇女的诏令。清朝和民国年间也采用旌表建坊的做法褒奖节孝女子。这对当时的道德建设和社会稳定产生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误区4、节孝就是女子不改嫁
节孝就是女子不改嫁已是人们形成的定论。应当说,皇诏旌表的节孝典型都是未曾改嫁的寡妇。从节孝文化起源和发展的历史来看,节孝与女子是否改嫁没有必然的关联,也没有成文的条律,也就是说,是否改嫁并非是节孝的关键环节,而不改嫁的行为是节孝女子的至高境界。
《周易》说:“恒其德,贞,妇人吉,夫子凶。”就是说,坚持自己的美好品德,从一而终,对夫人来说是吉祥的,对丈夫来说则是不利的。丈夫要开拓进取。《周易》中虽有褒扬贞节的言辞,但对寡妇改嫁却没有严格的限制,少女婚前还有一定程度的性自由。这里“贞”并非是“不改嫁”。
汉代社会妇女再嫁的现象屡见不鲜。东汉的蔡文姬,以文才著称,但她一生三次嫁人,并不为耻。
唐代是思想观念比较开放的时代,妇女主动追求爱情,未婚少女私结情好,已婚女子另觅情侣、离婚改嫁之风盛行。
宋代女子改嫁非常普遍,社会各阶层对再嫁女没有偏见,对男子娶再嫁女为妻也无所顾忌。
明清时期对节孝妇女进行旌表,但并不限制妇女改嫁行为。守节女子中以社会上层家庭的女子较多。改嫁的女子中以民众家庭的女子较多。清朝寡妇再婚的现象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改嫁的女子占到寡妇的百分之八九十,是绝大多数。清朝政府对于守贞殉节的行为既不反对也不鼓励。丈夫死后,妻子负起自己的社会责任,使老人得其终,终而有葬,使儿童得其育,长而成人。这是敬老养幼的美德,值得褒扬和传颂。
明清时期对节孝妇女进行旌表,但并不限制妇女改嫁行为。守节女子中以社会上层家庭的女子较多。改嫁的女子中以民众家庭的女子较多。清朝寡妇再婚的现象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改嫁的女子占到寡妇的百分之八九十,是绝大多数。清朝政府对于守贞殉节的行为既不反对也不鼓励。丈夫死后,妻子负起自己的社会责任,使老人得其终,终而有葬,使儿童得其育,长而成人。这是敬老养幼的美德,值得褒扬和传颂。
20世纪二三十年代,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逐渐被社会认可,也成为国民政府有关婚姻家庭制度立法的基本原则;传统的婚姻制度发生重大改变,对“旧律及历次草案关于离婚条件,均宽于男而严于女”的状况进行了修正,以确立“男女平权”的原则。在这种情况下,中国离婚案件大量增加。当然,离婚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然而,总统仍然不断旌表节孝妇女,加强道德层面的建设。
就女子贞节而言,就是要求妇女保持性的纯洁和专一,而不是朝三暮四、乱性乱伦。如邹韬奋所言:“贞操的合理的意义,不应该是男子强迫女子的偏面的观念,应该是实行一夫一妻制度里,在夫妇关系继续成立中,相互遵守的关于性的德义。”要保持社会的和谐稳定,这一点是不容置疑和否定的。需要指出的是,近代以来,有人倡导的性解放运动已经滋生了严重的社会问题,如离婚率高、未婚先孕案例骤增、艾滋病蔓延等。这已经引起一些社会学家、生理学家以及一些政治家的高度重视。他们开始把目光转向优秀的东方节孝文化。
离婚或妇女改嫁不能与不贞混淆,历史上也从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更没有把女子不能改嫁推广到整个社会。倡导节孝,开展节孝文化教育一定要突破“女子不改嫁”这一樊篱。
误区5、节孝就是剥夺女权
误区5、节孝就是剥夺女权
在男权占统治地位的封建社会,女子的家庭地位和社会地位确实低下,女子的能力和创造力受到巨大压抑,女子的诸多权利,尤其是婚姻自由权,确实受到严重的限制。然而,这并不是由于节孝观念所致也不是节孝文化产生的必然后果。剥夺女性权利的根本原因在于封建社会制度及其由此延生的腐朽观念,如“女子无德便是福”、“男尊女卑”、“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等等。封建制度允许男子三妻四妾,而女子则必须从一而终,甚至女子成为男子的玩物而只得默然忍受,虽有改变之愿但没有反抗之力。
在古人意识中,男主外女主内不过是基于性别差异所导致的分工不同,并无男尊女卑意识,也无剥夺女性权利的基础。譬如,对婚姻的认知是“前世缘分,今世婚姻。夫刚妻柔,恩爱相因”;对于婚姻生活,强调的是 “相敬如宾、和乐琴瑟”;把女性立身之道定为“凡为女子,先学立身,立身之法,惟务清贞。清则身洁,贞则身荣。”对于生死的观点是“同甘同苦,同富同贫。死同葬穴,生共衣衾。”随着封建家族制度的不断完善和男权意识的持续强化,贞节观演变成了病态的贞烈观;自觉的节孝行为发展到被动的“守节”、“殉节”程度;婚姻自由、自立自强的女权受到了限制甚至遭到剥夺。
一提到节孝,很多人内心就浮现出,在长期的封建社会里,饱经苦难、深受折磨、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毫无人权可言的妇女形象。这样,节孝文化教育就无从开展,阻力很大。
误区6、节孝必然与性密不可分
谈到节孝,人们自然联想到性,尤其联想到女性的“贞洁”,因为在封建社会里,妇女被要求、被鼓励、被强迫守节(不失身、不改嫁),也有的被生活或其它势力所迫失贞(如从娼、卖身、改嫁等)。然而,要论节孝——守节行孝,不一定就要谈性。“节孝”所涉及的不仅内容多而且面大。本来,“节”意为“气节”或“节操”,指人的志气与正气,例如诸葛亮《出师表》中:“此皆贞良死节之臣,尽可亲之信之。”后来,多指女子坚贞不屈不肯改嫁。尤其是当“节”、“孝”放在一起使用时,就几乎专用于女子身上,几乎成为女子性生活纯洁的代用词。就女性的“节孝”(这里暂不谈男性)来说,除了“性生活”之外,就要涉及男女爱情、财产拥有、自身生存、抚养子女、赡养老人、社会地位、道德品质等问题。执着的倾慕,专一的奉献,高雅的情操,养老扶幼的责任心和甘心情愿的付出应是节孝的真谛。“性”不能与节孝一起绑定。节孝文化教育不应被“性”问题所困扰和束缚。
误区7、节孝一定是女子的操行
在封建社会里,节孝成了女子操行的专用词,似乎与男子毫无关系。这是男女不平等的社会现象。
贞操指的是人对性方面的道德操守,不应当有男女区别。那么,节孝更是男女双方共同的义务和责任。从男尊女卑的羁绊中挣脱的中国女性,为了实现彻底的男女平等,提出了“男性贞操”的概念。这里不妨提出“男女节孝,共同义务”。在一夫一妻制的社会里,在婚姻存续期间,男女两性都应严守贞操,同时“孝道”至上,不以婚姻关系解除或以一方亡故为借口而不事父母或弃养儿女,否则,就要受到道德的谴责和法律的制裁。节孝不能只是女人的事情,应当成为男女双方共同的法律义务和一致的道德操守。
贞操指的是人对性方面的道德操守,不应当有男女区别。那么,节孝更是男女双方共同的义务和责任。从男尊女卑的羁绊中挣脱的中国女性,为了实现彻底的男女平等,提出了“男性贞操”的概念。这里不妨提出“男女节孝,共同义务”。在一夫一妻制的社会里,在婚姻存续期间,男女两性都应严守贞操,同时“孝道”至上,不以婚姻关系解除或以一方亡故为借口而不事父母或弃养儿女,否则,就要受到道德的谴责和法律的制裁。节孝不能只是女人的事情,应当成为男女双方共同的法律义务和一致的道德操守。
误区8、节孝文化完美无瑕
对节孝文化大加鞑伐和否定的反面就是认为节孝文化完美无瑕,欲以照本念经,全盘接纳。这对其传承和发展也是无所裨益的,也是一种曲解。经过几千年的认知和演绎,在提萃这一文化的同时,也使它揉入了令人厌弃的东西。节孝文化的经典著作是我们深入研究的重点内容。从其中我们不难发现与我们时代格格不入的糟粕,例如“烈女不更二夫”、“女无再醮”、“终身不移” 、“将夫比天”、 “男可以婚,女无再适”等等。所以,传统的进行文化并非至善至美,我们不能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
今天我们要传承节孝文化,就要彻底走出误区,走出近代尤其是近几十年来在这方面宣传的阴影,从而顺利有效地开展节孝文化教育。
首先,我们要剔除封建礼教男权至上的糟粕,从传统的女教著作中析出节孝文化的精华,重新确立一夫一妻制社会里节孝的理念、范畴和要旨。
第二、要深入广泛地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就要对传统的节孝文献进行梳理、诠释和再现,可对传统作品改写、仿写,删减与当今不适用的内容,增添新领域、新观念的材料,也可以新编节孝教育教材,《新编女儿经》的做法及其内容值得效仿。
第三、对传统的节孝妇女典型要加以选择,批判性地宣传,同时树立近代节孝典型并加以弘扬。
第四、要创新节孝文化教育的方式和方法,诸如充分利用电影、电视、网络、戏剧、出版物等进行多姿多彩地宣传。
第五、当今时代节孝文化教育要倡导男女平等,共同节孝,在权利、义务、道德操守诸方面不分尊卑。
第六、当今时代节孝教育要使国人树立崭新的节孝观,即既不违法、不悖道德,又不圄于封建传统,争做既守节又行孝,自觉履行夫妻相敬、赡养老人、养育子女义务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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