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做人之底线与法律之互补
沈素珍 钱耕森
摘要:本文通过孔子、孟子和荀子关于人与鸟兽必须区分,以及区别之处就在于“义”,说明道德乃是人之为人的底线。又通过孔子“刑政相参”、“宽猛相济”,孟子“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荀子“治之经:礼与刑”的理念的提倡,以及管仲和新加坡的经验,说明治国化民必须德治与法治互用互补。我国“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方针,必将有益于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道德对于成人,德治对于治国安民,无疑是必要的,但并非同时又是充足的,所以还需要健康、法律等补充。
关键词:道德 做人底线 德治 法治 互补
人和社会的存在与发展,都是离不开道德的。
人之所以为人,不仅在于他是万物中的一物,而且更在于他是“万物之灵”。
人为什么是“万物之灵”?人的“灵”在哪里?
人的“灵”,就灵在会“劳动”。人正是通过“劳动”,既创造了人自身,也创造了世界。而人进行劳动时,特别是对劳动成果的分配与分享时,就少不了道德。把道德当作人之所以为人(含人的劳动在内),社会之所以为社会(含发展生产和繁荣经济在内)的要素,乃是不可或缺的。一个不讲道德的人,还是人吗?一个不讲道德的社会,还是社会吗?这是人们无法回避的根本问题,是值得人们深思的重大问题。道德问题解决了,人人都讲道德,大家都按道德办事,社会有了良好的道德风气,人才会健康成长,知情达理,彼此尊重,友好合作,大家都会活得像个人,像个真正的人,像个高尚的人;社会才会正常发展,才能构建和谐与幸福的盛世。
一
人是从动物进化而来的。虽然人源于动物,不能不留有“母胎的班痕”,但是还必须超越动物,与动物有所不同,而不能与动物为伍,跟动物混而为一。这正是孔子的一个基本观点。所以,他就明确说:“鸟兽不可与同群。”(《论语·微子》)这就是说,凡人都是不可以与鸟兽为伍、同群。如果一个人是与鸟兽为伍、同群,那末这个人也就不成其为人了,他就自甘堕落为鸟兽了。一个人与鸟兽为同群,还是不为同群,关键就看这个人有无道德属性。《水浒传》里的好汉李逵之所以骂有的人为“鸟人!”甚至骂皇帝为“鸟皇帝!”就因为那个人和那个皇帝都是不讲道德的。这些坏人恶人和昏君暴君,他们是没有资格被称为人,他们是人面兽心,顶着人皮的豺狠!我们不是也怒斥战犯和贪官污吏等形形色色的坏傢伙为畜牲吗!就因为我们痛恨他们兽性大发,毫无人性,道德性丧失殆尽。
孟子也认为人与禽兽是有区别的。并且,他强调人与禽兽的不同之处是极少的。他说:“人之所以异于禽兽者几希!”这就是说,人和禽兽不同的地方,并非很多很大,而是很少很小,就只是那么一点点而已。可是,对于这一点点,如果有人重视不够,把握不住,那就会是很危险的,就会倒退到禽兽的。
孟子又指出了不同的人对于这个问题的态度是相反的:“庶民去之”,不讲道德的人则不了解它,抛弃它;而“君子存之”,讲道德的人则很重视它,保存它。他还举了一个典型的例子,如“舜明于庶物,察于人伦,由仁义行,非行仁义。”(以上均引自《孟子·离娄下》)舜作为圣君,对于事物的道理和人类的常情,都很明了,很洞察,所以他就能自然而然地走在仁义的伦理道德的大道上,而不是勉强地去行仁行义。如果那样,其归根结底则只能是满口仁义道德,一肚子男盗女娼的假仁假意的伪君子而已。孟子在这里,从正面说明了只有了解人与禽兽之间的那一点点的区别,才会讲求仁义道德。其实,这也就是说,仁义道德,乃是人与禽兽的根本区别之所在。
荀子对于这个问题,则讲得直接了当。他说:“水火有气而无生,草木有生而无知,禽兽有知而无义;人有气、有生,有知亦且有义,故最为天下贵也。”(《荀子·王制》)可见,荀子在这里鲜明地提出了“人最为天下贵”的论断。他的这个断论,是对天下万物进行了比较研究,揭示出不同物类的共性与个性,相差与相异,涵盖面广泛无遗,包括了高等动物人和禽兽等动物,草木等植物,含二者在内的生物,以及水火等的无生物,物种很周延。因此,这个论断具有全面性。同时,凸显了“义”为社会性的代表,抓住了道德性的实质。并且,还确定了依义进行分工,从而形成和谐发展的社生活为理想的诉求。“故义以分则和,和则一,一则多力,多力则强,强则胜物。”所以,荀子这个关于与离兽之别的论述与界定,是很精辟的。
可见,人们为了生存与发展,就要知义,求义,行义,守义。广而言之,知道德,求道德,行道德,守道德。因为,道德乃是人们生存与发展不可或缺的要素。这也就是说,做人,必须讲求道德。因为,道德关乎人之为人的根本保障,是人之成为人的不可逾越的低线。
二
道德可以使人成为人,也就是说可以使人修好身,不至于堕落为非人的禽兽,而修好了身,就还可以充分发挥出人的作用,即齐好家,治好国,平定好天下。这就是《大学》里所说的“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也就是孟子所说的“人有恒言,皆曰‘天下国家’。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家之本在身。”(《孟子·离娄上》)可见,以德修好身,就可以进而以德齐好家,以德治好国,以德平定好天下。但限于篇幅,无法加以全面展开论述。下面就只谈谈道德与治国的关系这一个问题。
孔子明确提出了以德治国的理念。他说:“为政以德。”(《论语·为政》)这就是说, 治理国政, 要用道德。换言之,也就是说要用道德教化来治国安民。孔子同时还提出了以礼治国的理念。他说:“为国以礼。”(《论语·先进》)这与以德治国的含义,虽不无区别,但毕竟基本上还是相通的。所以,孔子在治国的主张上,并提“德”与“礼”:“道之以德,齐之以礼。”
孔子之所以提出以德、以礼治国,是为了区别于以法治国。因为,他看到了以法、以刑罚治国存在的问题。“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这就是说,用政法、用刑罚治理人们,人们只是因为惧怕刑罚、暴力而不敢去犯罪,但是人们并不知道犯罪是可耻的。而无羞耻感是很危险的,很可能就一犯再犯,变成死不悔改的惯犯。只有人们知道犯罪是很可耻的,才会收心、归心。所以,孔子又说:“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以上均引自《论语·为政》)才会防患于未然。即便犯了罪,也会洗面革新。
这涉及到了以法、以力服人,则人的内心往往并不服,而以理、以德服人,则能使人心服。正如孟子所说:“以力服人者,非心服也,力不赡也;以德服人者,中心悦而诚服也,如七十子之服孔子也。《诗》云:‘自西自东,自南自北,无思不服。’此之谓也。”(《孟子·公孙丑上》)这就是说,倚仗势力征服别人的,别人并不是打心里服他,而是出于力量不足的原因。而凭借德行使别人归附自己的,别人是心悦诚服,完全出于自愿,象孔子门下七十二贤人拜服孔子一祥。《诗经》里说:“从西到东,从南到北,无不心悦诚服。”说的正是这层意思。《诗经》里说的各句,是引自《大雅·文王有声》篇里的话。意思就是说,四方的人被周王的道德所感化,没有不衷心服从周王朝的。
但是,孔子并不是完全放弃法治,更不是排斥法冶,因为并不是人人都可以教化好的,有的人就是教而不化,对于那些教而不化,任意践踏道德,好胡作非为、杀人放火的人,则必须动用刑罚。道德并非是万能的、唯一的。道德教化,尚须刑法配合、补充。
所以,孔子说:“圣人之冶化也,必刑政相参焉。大上以德教民,而以礼齐之;其次以政焉导民,以刑禁之,刑不刑也。化之弗变,导之弗从,伤义以败信,于是乎用刑矣……壹成而不可更,故君子尽心焉。”(《孔子家语·刑政》)这就是说,圣人冶理国家,教化百姓,必须刑罚和政治相互参照使用。最好是以德行来教化百姓,而用礼制加以整治;其次是以政治来引导百姓,而用刑罚加以禁止,处罚那些不遵守刑的人。施行教化而不知改变,加以引导而不听从,损害道义,败坏风俗,于是就要使用刑罚……刑罚一旦施行就无法更改,所以君子用刑时一定要尽心竭力。
孔子在这里对如何治国治人,提出了两种原则和两种方法。当人们乐于接受“德教”和“礼教”时,他就采用“以德教民,而以礼齐之”的方法。他称这是“太上”的,即最理想的办法。但是,如果遇到了“化之弗变,导之弗从”,继续为非作歹,不断践踏道德,干尽“伤义败俗”的坏事的人们。孔子则主张改为“以政焉导民,以刑禁止,刑不刑也……于是乎用刑”的方法。即使非用刑不可, 那也要“尽心”,一定要慎重。他说这是退而求“其次”的办法。
可见,孔子在用德治还是法治来治国治人,并没有非此即彼,把二者对立起来,而是将二者结合起来,既用德治和礼冶,也采用法制。所以,他明确提出了“刑政相参”的理念。这个理念,无疑是全面的。所以,他高度称之为“圣人之治化也”。
这个重要思想,并非是孔子的一时之见,而是他的一以贯之之道。因为,他又明确主张“宽猛相济”。治国化民,必须有群众基础,而且这个基础越广泛越好,人越多越好。那末,如何才能“得众”呢?为此,孔子提出了用“宽”、“宽厚”的办法。他说:“宽则得众。”(《论语·阳货》)待人以宽是相对于待人以严而言的。待人严厉,众人受不了,众人就会疏远,就会失去众人信任,变成孤家寡人;待人宽厚,众人乐于接受,众人就会亲近,就会得到众人的拥护,变成人多力量大。但是,待人也不能一味地宽松,太宽了人们又会怠慢的。所以,“宽”与“严”,即“宽”与“猛”一定要相结合。所以,孔子说:“政宽则民慢,慢则纠之以猛。猛则民残,残则施之以宽。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左传·昭公二十年》)在孔子看来,一个好的政治,就既应防止人们怠慢于政事;又应防止政事伤害人们。因此,政事就应该宽猛相结合;宽猛结合得好,政事就会得到协调与调和,和谐政治才会构成,“政是以和”。
孔子所提倡的宽猛相结合的治国理念,渊源于子产(约前580——522)的思想。据《左传·昭公二十年》记载,郑国的子产生病时,对其子大叔说,我死了,你一定要执政的。治国的办法则是“唯有德者能以宽服民,其次莫如猛。”为什么呢?他接着举例说明:“夫火烈,民望而畏之,故鲜死焉;水懦弱,民狎而翫之(杜注:‘狎,轻也。’翫,借为玩,弄也),则多死焉,故宽难。”可是,大叔接班执政后,却“不忍猛而宽”,于是,郑国就出现许多强盗,聚集在芦苇塘里。大叔才后悔说,我应当老早就听他老人家的话,也不至于到这一步了。于是,他发兵把那儿的强盗都杀了,全国各地的盗贼才稍稍收敛。孔子听了之后觉得很好,就说:“善哉!”紧接着他就提出了上述著名的“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的理念。
孔子的宽猛相济的治国思想,远而言之,则是来自“文武之道”的启迪。他说:“文武之道,未坠于地,在人。贤者识其大者,不贤者识其小者,莫不有文武之道。”(《论语·子张》)孔子肯定周文王和周武王的治国之道并没有散失,还在人间流传。只不过贤人能够抓住它的根本,不贤的人只能抓住它的末节。没有什么地方没有文武之道。
那末,什么是具有普适性的文武之道呢?答案在《礼记·杂记上》里。孔子在其中明确说:“张而不弛,文武弗能也;弛而不张,文武弗为也;一张一弛,文武之道也。”这就是说,治国治民好比用弓,弓久张而不弛,则力绝;民过劳而不与休息则力疲;弓久休而不劳则志逸,故用弓之道当一张一弛,治之道则必须刚柔相辅,刑德兼施。后来就成为历代王朝治民安国的一贯指导和根本策略。
孟子传承了孔子的治国安民的宽猛相济的方针政策。他说:“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孟子·离娄上》)这就是说,不能单靠善念来办好政治,也不能只望好的法律能自动执行。可见,无论是善念、道德,还是好的法律都是不能单独解决政冶问题,把国治好,把民治好。只有将二者有机地紧密地结合起来,才可以收到治国安民的良好效果。
荀子也传承了孔孟的礼法相结合的治国治民的理念。他说:“礼义者,治之始也。”(《荀子·王制》)“法者,治之端也。”(《荀子·君道》)“治之经:礼与刑。”(《荀子·成相》)“隆礼至法则国有常。”(《荀子·君道》)如果将礼治与法治分开采用,则只能或为王道,或为霸道了。“隆礼尊贤而王,重法爱民而霸。”(《荀子·强国》、(《荀子·天论》))
如上所述,儒家在治国方略上,首先提出了将道德与法律,德治、礼治与法治二者相结合的思想。这个主张在我国古代政治中影响深远,一直被奉为治国的一个至高无上的原则。《唐律·名例》篇就写道:“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这里引用哲学上的“本体”与“作用”一对概念,来说明“德礼”与“刑罚”二者在政教中的关系,一为“主”,一为“次”。于是,就形成了长期流行的“德主刑辅”的互补的治国原则。
我国古代社会的、政治的、法律的生活正是如此。当我国现代著名的历史学家陈寅恪先生考察了先秦、秦、汉、两晋及其后的儒学与社会、政治、法律的关系之后说:“儒者在古代本为典章学术所寄托之专家。李斯受荀卿之学,佐成秦治。秦之法制实儒家一派学说之所附系。《中庸》之‘车同轨,书同文,行同伦’(即太史公所谓:‘至始皇乃能并冠带之伦’之伦),为儒家理想之制度,而于秦姑皇之身而得以实现之也。汉承秦业,其官制法律亦袭用前朝。遗传至晋以后,法律与礼经并称。儒家《周官》之学说悉采入法典。”当陈先生纵览了历史上儒家与社会以及政治和法律的具体的相交相融的历程之后,得出了重要的结论:“夫政治社会一切公私行动莫不与法典相关,而法典为儒家学说具体之实现。故两千年来华夏民族所受儒家学说之影响最深最巨者,实在制度法律公私生活之方面。”(《审查报告三》,《三松堂全集》,第3卷,河南人民出版灶2001年版,第461页)陈先生的论断是很精辟的,它超越了儒家在中国历史上影响最大的是在伦理道德与教育层面的流行观点;又超越了儒法斗争的流行观点。(请详参钱耕森:《陈寅恪论中国哲学史——对陈寅恪为冯友兰〈中国哲学史〉所作〈审查报告〉的评述》,《孔子研究》,1997年,第4期)
春秋初期的管仲是非常重视法治的。他说:“凡牧民者,欲民之可御也。欲民之可御,则法之不可不重。”(赵守正:《管子通解·权修》上,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9年版,第29页)凡是治理人民的,都要求人民服从驱使。要人民服从驱使,就不可不重视“法”的作用。“夫法者,上之所以一民使下也。”法,是君主用来统一人民行动和使用属下的。“故法者,天下之至道也,圣君之宝用也。”(以上均引自《管子通解·任法》下,第91页)法,是天下的最高准则,是圣明君王的法宝。“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夫矩不正,不可以求方;绳不信,不可以求直。”(《管子通解·七臣七主》下,第165页)法律政令,是治理人们的规矩绳墨。矩不正,不能求方;绳不伸,不能求直。
但是,管仲同时又很重视道德在治国治民中的作用。他说:“国有四维。”“何谓四维?一曰礼,二曰义,三曰廉,四曰耻。”管仲把“礼”、“义”、“廉”、“耻”这四种道德提高到了维系国家兴亡的四根巨绳的高度。他强调国家一定要把这四种道德发扬光大。否则,“一维绝则倾,二维绝则危,三维绝则覆,四维绝则灭。”“四维不张,国乃灭亡。”(《管子通解·牧民》上,第2—4页)
正由于管仲在治国治民时兼用了法治与德治,所以他能帮助齐桓公第一个称霸。我国现代著名的哲学家张岱年先生予以高度评价。他说:管仲与《管子》有“一个特点是兼重法教,即肯定法治与道德教育的统一,这是一个全面的观点,是非常深刻的。”(《张岱年全集》第8卷,河北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149页)又说:“齐法家与三晋法家的主要不同之点,是立论比较全面,即强调法治,也肯定道德教育的必要性,避免了商韩忽视文教的缺点。”(同上书,第170页)
外国为了更有效地治国治民,往往也采用德法兼治。例如,新加坡也用了双管齐下的办法。他在建立法治国家的同时,也很重视国家的道德建设。他通过了一个全国人人都必须自觉遵守的“五大共同价值”:第一是国家至上,社会为先;第二是家庭为根,社会为本;第三是社会关怀,尊重个人;第四是协商共识,避免冲突;第五是种族和谐,宗教宽容。显然这“五大共同价值观”的本质是道德的。其实,这就是以德治国。而且,也不难看出其中受到了儒家德治的影响。
我们常常喜用老子所说的“天网恢恢,疏而不失”(《老子·七十三章》)的名言,来形容法律条文的完备。但是,法律条文在实际上是很难完美无缺的。那些道德缺失,根本不讲道德的人,就会千方百计地钻法律空子的。所以,加强法治的同时,一定又要加强德治。所以,我国于1996年既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原则,又明确提出了“以德治国”的原则。“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方针政策,能在构建我国和谐社会的过程中,不断发挥出应有的作用,作出辉煌的历史的贡献,是所厚望也。
总之,道德对于成人,德治对于治国安民,无疑是必要的,不可或缺的。但是,道德对于成人,德治对于治国安民,并非同时又是充足的。借用逻辑的术语来说,道德与德治并不是必要而充足的条件,但是必要的条件,所以它还需要健康、法律等补充。一言以蔽之,道德与法律,德治与法治,必须相互结合相互补充。
(作者工作单位:安徽大学社会与政治学院、安徽大学哲学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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