恭城瑶族招郎入赘婚俗调查研究
闵启燕
目 录
一、内容摘要和关键词
二、正文
(一)恭城瑶族招郎入赘婚俗概况
1、恭城瑶族入赘婚分布························2
2、恭城瑶族入赘婚存在的原因·····················6
(二)招郎入赘婚俗下的血缘继承和财产继承
1、血缘继承·····························8
2、财产继承·····························10
(三)恭城瑶族招郎入赘婚俗的社会功能以及对新农村建设的意义
·····························11
(四)结语·························16
四、参考文献························17
五、附录:
1、入赘婚合同书·························18
2、入赘婚家庭的血缘继承·····················19
内容摘要:
瑶学研究是民族学、人类学研究的热点,恭城瑶族“招郎入赘“现象由来已久,已经成为当地的一种现象。本文通过田野调查,收集资料,研究恭城瑶族入赘婚存在的形式、入赘婚存在和发展的原因、入赘婚下的血缘继承和财产继承原则以及入赘婚的社会功能,并探讨入赘婚下先进的生育观念,分析入赘婚与这种观念的联系,探讨计划生育政策在农村落实的文化和社会路径,为新农村建设献计献策。
关键词:恭城瑶族 入赘婚 血缘和财产继承 新农村建设
一、恭城瑶族招郎入赘婚概况
(一)恭城瑶族入赘婚的分布
恭城瑶族自治县有三大瑶族聚居区,包括县北部、东北部瑶族聚居区,县东都、东南部瑶族聚居区,县西部海洋山瑶族聚居区。其中县东都、东南部瑶族聚居区的瑶族定居在今三江乡、莲花镇等地,瑶族先民大部份是在元大德九年(公元l305)从湖南经源口迁移而来的【1】,恭城瑶族的入赘婚也主要分布在这三个瑶族聚居区,恭城瑶族有共同地域、共同语言和共同经济生活,特别在共同心理素质方面,尤为突出。因此笔者选择在恭城定居的莲花镇势江村和三江乡石口村作为田野调查点是具有一定代表性的。
在恭城瑶族自治县,有瑶族的地方就有入赘婚。在恭城三大瑶族聚居区中,瑶族人口占绝大多数,其中杂居这汉族、壮族。在瑶族当中,入赘婚十分盛行,在汉族和瑶族中也有一些分布,如笔者在恭城县人民法院调查发现,法院中一位汉族工作人员黄某正准备结婚,他便是入赘到恭城当地一个人家。笔者在采访恭城县瑶族文化研究会副会长莫记德老师时发现,他们莫姓祖先便是壮族,莫老师的曾祖父从阳朔老家前外恭城时入赘到当地。这些情况表明,在恭城各民族中都存在入赘婚现象,其中以瑶族为主,汉族、壮族等其他民族受瑶族入赘婚风俗的影响,也存在入赘婚现象。
恭城瑶族的入赘婚中,每个年龄段的人都存有入赘婚现在,比例是比较平均的。以恭城县三江乡石口村伍有光老人的家庭为例。现已年逾七旬的伍有光老人和其妹妹蔡观女老人两兄妹,一位入赘到其他家庭,另一位招郎入赘。在他们的下一代,伍有光老人的两个女儿在家招郎入赘,蔡观女老人的两个女儿也在家招郎入赘。伍有光老人的大孙女也在家招郎入赘。伍有光老人家庭的情况是整个恭城瑶族入赘婚年龄分布的一个缩影,这说明,入赘婚在恭城瑶族当中,各个年龄段都有平均分布。
入赘婚广泛存在于瑶族聚居的三江、莲花等乡镇。笔者统计了莲花镇势江自然村11个队的已婚夫妇,入赘婚占全部婚姻的比例为13.5%(各队的比例如表1所示)。恭城县瑶族文化研究会副会长莫记德老师在2005年对势江源的冯姓做过统计,在冯姓510人中,有110对夫妇,其中39对为入赘,入赘婚所占比例约为35.5%。笔者在三江乡政府调查时也发现,2005年三江乡结婚的1000多对夫妇中,有586对为入赘婚,入赘婚占50%以上。在笔者调查的石口村,共6个组,223户,其中入赘的占有83户,比例约为37%(各组的比例如表2所示)。据恭城当地人介绍,在地处偏远的三江乡黄坪村、观音村等地,入赘婚占所有婚姻比例在80%以上。
【1】摘自《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瑶族简况》,根据瑶族在线整理, http://news.yaozu.net 2005-3-31 17:43:38;
通过以上数据,笔者知道,如今恭城瑶族的招郎入赘婚姻形式还普遍存在。
学术界把“招郎入赘”分为以下的几种主要的方式,1、“上门改姓”,又称“上门过房”或“招郎”。“上门改姓”主要表现为男子入赘到女方家为婿;婚后改从妻姓,祭女方祖宗神灵;所生子女从母姓;岳父、母死后,家产由“上门改姓”的女婿继承;如妻子早逝,女婿还可另娶,但仍要从原妻姓,所生子女亦不能改姓。2、“上门顶两头”,又称“养女还舅”。即男子到女方家为婿,从妻居,女方家的神龛同时供奉两家的祖先,双方各祭自己的先人。婚后所生子女由夫妻平分,一般是大儿(女)随母姓,二儿(女)随父姓,依此类推。3、“上门养老送终”,这类婚姻主要表现为男子到女方家上门为婿,但不改姓,婚后所生子女全随父姓。上门期间,妻劳动收入归女方父母所有,奉养女方父母,为女方父母养老送终。待女方父母辞世后,夫妻二人可携带子女迁回男方原来的村寨居住,也可继续留居女方家。女方父母的遗产由女婿继承。4、“上门还礼金”,即男子因为贫困,无力支付礼金,只好到女方家上门,以劳动偿还礼金。年限由女方家定。【1】恭城瑶族自治县中的入赘婚也大致可以归纳到这四种婚姻形式中,但由于历史、地理以及社会发展不同等因素的影响,恭城瑶族的入赘婚又有延伸出来的特殊形式。
据《恭城县志》(1992年版)记载,恭城境内入赘婚中的“买断”可以分为全招(买断)和半招半嫁(半买)两种。“全招者男到女家永久落户,改跟女姓。半招半嫁者本人不改姓,长子跟母姓,次子跟父姓,独子则跟父母双姓,若干年后,留一子继承女家,夫妇可搬回原籍。”【2】全招的男子改姓,子女跟母姓,父亲的姓氏就永久地隐没在母亲家族中,而半招半嫁的子女接了父亲的香火,且可搬回原籍。县志中的记载高度概括了恭城入赘婚的表面普遍的形式,涵盖了一些特殊形式的本质。在笔者这次实地调查中,发现了除此之外的入赘婚的其它特殊形式。
在三江乡,除了有终身招赘即全招和阶段性招赘即半招半嫁的形式外,还存在有特殊的几种情况。
第一种为明招暗娶,当地又称踩门为赘,即公开地入赘,但实际上是娶亲,男方给聘礼给女方,所生孩子夫妻双方各一半。
第二种为明娶暗招,这与第一种正好相反,公开娶亲,实则招郎,女婿需承担招赘义务,结婚时,女方办些嫁妆,男方也备些彩礼。婚后,女到男家定居生活,从事生产。这种婚姻形式最主要的特点是需要接女方家的老人到男方家抚养。
这两种特殊婚配形式的出现,是人们在面对具体问题时产生的,如家庭中的经济问题、抚养老人的问题、小孩问题等等。
还有一种为确认招赘,即男方也负有抚养老人和部分生活、生产费用的义务,但是女到男方家定居,这个形式很重要的是招赘前双方和证人、媒人的言定。
除以上正常的情况外,三江乡还存在一些特殊的入赘形式。如妇女丧偶后或无儿无女,可以招赘。具体形式有以下几种:
第一种:留媳招赘。即儿子死后,媳妇不改嫁,留在男方家,另招一男子上门。在男家父母眼中,其实是把这个男子当儿子对待,称为填房儿子;
第二种:留婿招女。这和第一种有些相似,女儿死后,留下女婿,另招一女子为妻,女方父母其实是把这个女子当女儿对待,称为填房女;
第三种:媳妇过房。即儿子死后,留下媳妇,将另一个侄子招配为夫;如果没有侄子,兄弟、叔父也可以招配为夫。这实际上就是转房婚。
第四种:接女招赘,即自己家里无儿无女,为了继承香火,就去接一女子,长大后招一男子为婿,婚后一脉继承,男子永远不得归家定居,作为永世上门郎。
从现存各种招郎入赘的婚姻形式可以看出,恭城瑶族入赘婚的独特之处在于她的多样化和实用化,即根据各种不同的情况,实行不同的入赘方式。
(二)恭城瑶族入赘婚存在的原因
姚舜安在《瑶族民俗》中认为,瑶族入赘婚特别多的原因主要有四个方面:第一,瑶族是山地民族,经济落后,缺乏劳动力;第二,寡妇想继承前夫留下来的财产,不愿出嫁;第三,整个瑶族社会没有重男轻女的观念,妇女在家庭中起支配作用;第四,有的人家没有儿子,招郎是为了继承香火,延续后代【1】。这高度概括了入赘婚在瑶族地区长盛不衰的原因。
恭城瑶族入赘婚的长期盛行,与恭城瑶族历史文化的发展有关,具有其特殊性。
恭城瑶族什么时候开始存在入赘婚笔者无法考证,据对恭城瑶族研究多年的莫纪德老师口述,恭城没有土著居民,全都是从外地迁徙而来,瑶族也是如此。笔者在恭城莲花乡势江村和三江乡调查发现,几乎所有的人都认为自己的祖先来自湖南的千家峒。入赘婚大概随着恭城瑶族祖先来到了恭城。而入赘婚在恭城瑶族中得以继续存在和发展,笔者归纳为以下几点原因。
第一,落后的生产方式和艰苦的生活环境是瑶族入赘婚得以存在的经济基础
瑶族自迁入恭城以来,就定居在偏远的山区,使用着“刀耕火种”的生产方式,与外界联系少,汉族地区比较先进的生产方式和生产工具无法传进,加上山区土地贫瘠,使得瑶族人民的经济水平极其低下。三江乡全乡总面积29369.75公顷,其中耕地面积1950公顷,其中极大部分为山地【2】。极其恶劣的生存环境影响到了三江乡的经济水平,而经济水平的高低影响到了当地婚姻的方式,在王咏著的《桂林历史文化丛书——恭城文庙武庙》中这样写到:“招郎入赘的婚姻形式反映了瑶家经济落后的生活缩影,因为只有家穷娶不上媳妇才迫不得已去‘倒插门’的”【1】。在传统男娶女形式的婚姻中,男方一般要给予女方数量众多的聘礼,并且还要尽力大办酒席宴请亲朋好友,这一大笔婚姻开支是很多贫困的瑶族群众无法负担的,但是入赘婚不同,女方不用给男方聘礼,酒席也适度而简单,这就为本来贫困的瑶族群众节约了一大笔开支。另外,瑶族落后的生产方式和艰苦的生活环境,对男性劳动力有很大的要求,很多生产任务都需要男性劳动力来完成,招郎入赘无疑很大程度上解决了那些缺少男性劳动力的家庭在生产方面的困难。而不管家里有没有男性劳动力,多增加男性劳动力,对于他们的生产无疑是有帮助的,因此落后的生产方式和艰苦的生活环境成为了恭城瑶族入赘婚存在的经济基础。
第二,男女平等的观念是瑶族入赘婚存在的思想基础
儒家传统的“男尊女卑”观念一直影响着历代王朝统治者和下层百姓,这种观念在绝大多少地区仍然存在。笔者在恭城县三江、莲花等瑶族聚居乡镇实地调查中发现的材料也印证了姚舜安在《瑶族民俗》中的叙述:瑶族中没有重男轻女观念。在瑶族地区,女性和男性一样,同样要外出劳作,如犁田、插秧等。同时,由于生产水平的低下,生产效果不佳,女性在采集食物、制作纺织品以补家用等方面对家庭生产生活同样有着很大贡献。而在生活方面,妇女又要承担起家庭的繁杂事务,包括照顾小孩和老人等,这使得在一个家庭中,女性和男性一样重要,男女平等观念得以树立和发展。这种男女平等观念还表现在他们的生育观念上,对于生男生女他们没有特别的要求。在这种观念影响下的婚姻生活中,自然就没有汉族中必须要女方嫁到男方家庭的伦理要求。在瑶族地区,男的可以上门,女的可以招郎,有男孩的家庭女儿也可以招郎,有的家庭甚至还鼓励自家的男孩去入赘,留下女儿招郎,这种“嫁子招婿”已经成为了一种普遍现象,成为一种文化现象。这和汉族的宗法文化形成过程一样,不同的生存环境衍生出了不同的思想观念,男女平等观念是瑶族历史文化长期沉淀的结果,同时也为入赘婚的存在和发展培养了沃土。
第三,与外界抗衡的需要和外来移民的增多促进了恭城瑶族入赘婚的发展
从秦朝开始,就有大量外来人口迁入桂东北地区,秦始皇大兵南进,历史上几次大规模的移民南下,均首先波及这一地区,使人口短期内大量增加【2】。明末清初,桂东北是南明政权与清军反复争夺的主要战场,人口损失巨大,土地荒芜,经济萧条。康熙以后,清政府对广西实行招民垦荒政策【3】,民国以来湘桂走廊的贸易优势地位,也吸引了大量的农业、商业移民。迁居此地的多为男性移民,婚姻问题无法得到解决,很多移民只能和当地人通婚,而为了更快地在当地站稳脚跟,不少人选择以入赘作为解决自己婚姻问题的主要手段。在入赘到当地的赘婿中,不乏大量外来汉族移民。笔者在恭城势江村调查时就发现很多外来移民入赘到当地的案例,如胡贤章的父亲胡继明,籍贯灌阳,年轻时因伐木而来到势江,后入赘刘家;势江村副主任唐咸辉,祖籍湖南零陵,祖父以打铁为生,入赘势江村所属的杨梅大銮山。邓何胡父亲何氏,年轻时来到势江做佣工,帮当地人种田、伐木等,后来入赘到当地邓家。另外,还有不少因避难、躲避官府抓捕的人群来到山高地远的恭城山区,这些人为了不受当地人欺负,也只能选择入赘,以求更快的融入当地社会。大量的外来移民来到一个陌生的环境,为了求生存而入赘,也就为恭城瑶族入赘婚的发展创造了条件。
另外,入赘婚在解决老人赡养、维持邻里和谐、增加社会男性劳动力、缓和婆媳矛盾等方面有很大的积极意义,具有相当大的社会功能,这也是入赘婚得以存在和发展的重要因素。这部分笔者将在有关入赘婚的社会功能以及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启示一节中进行深入分析。
二、招郎入赘婚俗下的血缘继承和财产继承制度
婚姻最直接的功能是通过男女结合,实现传宗接代。笔者认为,传宗接代主要表现在相互联系的两个方面,即血缘继承以及与此相联系的财产继承。探讨瑶族入赘婚,离不开对其血缘继承和财产继承制度的研究。笔者经过调查分析发现,瑶族入赘婚下的血缘继承和财产继承具有相当的特殊性,表现出了瑶族文化辉煌的一面。
(一)血缘继承
在任何一种婚姻形式中,血缘香火的继承都是一件大事情。在汉族地区,大部分地区的风俗习惯为妻子从夫居,所生子女随父姓。然而在招郎入赘这种婚姻形式下,血缘继承的方式却一反常规。
从笔者收集到的文献和口碑资料来看,恭城瑶族入赘婚下的血缘继承形式,在不同历史分期,由于入赘婚形式的不同,其血缘继承形式也不尽相同。
解放前,在恭城瑶族地区,买断形式的入赘婚最为盛行,相应的血缘继承就比较单一,男方入赘到女方需要改从妻姓,所生子女也全部继承女方姓氏,因此就会出现一个村全村人只有一个姓氏的现象。笔者从恭城瑶学会莫纪德老师口中得知,在恭城县西岭乡新合村,解放前,整个村中只有一个姓,没有外姓。这种现象的出现就是通过男方改姓改辈分而实现的,使得整个村子看起来都是同姓的亲戚,妻子父母称入赘女婿为儿子,妻子兄弟姐妹对入赘的姐(妹)夫则以兄弟相称。
新中国成立前后是血缘继承形式的过渡时期。这一时期,封建思想得到解放,汉族文化进一步渗透到瑶族之中,买断形式的入赘婚逐步减少,“两边走”和“踩门为赘”等形式的入赘婚逐渐成为主要的形式。这一时期的入赘婚下的血缘继承形式也因之而改变,男方入赘后不要改从妻姓,这标志着入赘婚中男方的地位有所上升。据莫纪德老师调查,西岭乡新合村一个叫赵新华的人在1950年入赘到路口村邓家,入赘时改姓邓,但赵新华在1955年当上国家干部时就改回了自己原来的赵姓。此外,入赘丈夫的姓氏权力逐渐得到体现,主要表现为所生子女的姓氏继承不再是单一地继承母亲的姓氏,而是由部分孩子继承父亲的姓氏。具体的继承方法多采取平均分配方式,夫妻双方家长约定,一般是第一个孩子跟母亲姓,第二个则跟父亲姓。其余孩子依此类推。
新中国成立之后,买断形式的入赘婚进一步减少,衍生出更多新形式的入赘婚形式,也就是笔者前面谈到的明娶暗招、明招暗娶、确认招赘等,这些入赘婚形式下的血缘继承形式,更具复杂性。通过笔者对恭城势江村的实地调查,分析收集到的入赘婚案例,发现恭城瑶族地区入赘婚下的血缘继承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①大部分是女方为户主,男方入赘到女方家不用改姓;②第一个子女大部分跟女方姓,第二个子女跟男方姓,依次类推,也出现有大部分或全部跟男姓或者跟女方姓的情况;③如有两代以上为入赘的,子女可能不会跟父母姓,而是跟爷爷或奶奶姓;④从名字中反映的辈分混乱,即看不出父子的辈分关系;⑤有顶姓风俗,一人顶两姓,甚至出现顶三姓的现象。
在恭城瑶族地区,对入赘婚下的子女姓氏继承并没有统一的规定,各个家庭根据实际情况而有所不同,大部分为第一个子女跟女方姓,第二个子女跟男方姓,依次类推。也出现有大部分或全部跟父亲姓的情况,如莲花镇势江村俸秀芳家,入赘者为蒋耀明,他们的三个儿子均姓蒋(如附录五中案例六);再如陶雪英家,入赘者邓朝明,所生一子一女均姓邓(如附录五中案例七)。在一个复杂的家庭里,如两代以上为入赘的,他们子女的姓氏就会呈现更复杂的情况,有子女不跟父母姓,而是跟爷爷或奶奶姓的,如在杨翠琼家,入赘者冯小明,他们的女儿李楠,即是跟奶奶姓,奶奶也是招郎的(如附录五中案例一)。在唐秋芳家,入赘者钟权,他们的女儿潘钟荣,顶了爷爷奶奶两姓,爷爷潘某某到奶奶钟某某家入赘,爸爸钟权,又入赘到唐秋芳家,女儿就顶了潘、钟两姓(如附录五中案例三)。笔者采访的一户个案,甚至出现一人顶三姓的情况——邓何胡老人,母亲姓邓,亲生父亲姓何,继父姓胡,因此,邓何胡其实就是继承了母亲、生父和继父三人的姓氏(如附录四)。
这种奇特的“顶姓”制度,从他们的祖宗香火牌上也可以反映出来,很多家庭的香火牌上往往不止一个姓氏,少则两三个,多的达到五六个。莫记德老师在80年代,曾见过西岭乡椅子村的香火牌位上出现有14个姓,这体现了瑶族入赘婚文化的特殊性。
各种各样的血缘继承形式在不同支系的瑶族人群之中也是不同的,恭城过山瑶中,男方入赘需要改姓的比较多,梅山瑶次之,而平地瑶最少,这与他们所受汉族文化影响的程度有关。在汉族的姓名中,往往有严格的辈分排列,是不能弄乱的,然而在笔者所看到的有入赘婚的户籍资料中,这种观念很淡薄,单从名字中很难反映出辈分关系,如韦钟光入赘到祝桂珍家,他们其中的一个儿子叫韦钟明,父亲和儿子仅仅是最后一个名不同,完全看不出辈分的差别,这在汉族地区是不可能的,这也是瑶族风俗文化与汉族宗法文化的不同之处。
不管入赘婚下的血缘继承方式怎么样,最终是为了解决家族香火继承。形式多样的血缘继承,是独特的瑶族风俗文化不断发展的结果,它对笔者了解和研究瑶族历史和文化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财产继承
一般情况下,男方入赘到女方家,在女方家定居,自然要对女方老人负有赡养义务,与妻子以及妻子的兄弟姐妹一起管理整个家庭事务和生产生活事宜,在老人去世之后,家里的财产自然有入赘者一份。要是入赘者在本家还负有赡养老人的义务,或者在本家还负有劳动任务,在老人去世之后,他仍将获得一份遗产。这与笔者国《继承法》所规定的权利义务一致原则不谋而合。《婚姻法》规定,作为姻亲关系的女婿对岳父母没有财产继承权,女婿不是法定的顺序继承人,但赘婿与岳父母一起生活,对岳父母尽了较多的赡养义务,对岳父母的遗产可以适当分得。但这不是作为岳父母的继承人取得的,而是因对岳父母抚养较多,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继承法原则取得的报偿。
据《恭城县志》(1992年版)记载,“入赘者有继承女家全部或部分财产的权利,他人不得侵犯。”从笔者收集到的口碑资料来看,入赘婚下的财产继承方式,根据各家情况的不同而不同。在买断形式入赘婚盛行的年代,需要订立入赘合同,合同书里面一般包含了有关财产继承的协议,包括入赘者在女方家和在本家的财产继承权力。如笔者收集到的一份入赘合同中便有“其有山场田地,姊妹照股均分”的记载(见附录三)。到民国时期,结婚要依法办理结婚证,入赘合同逐渐取消,而且入赘婚相关礼仪已经固定下来,因此口头协议代替了入赘合同,关于财产继承方面的内容在口头协议中也会提及。
在民间有句俗语:“家产一半,门槛半边。”意思是不论贡献的大小,财产是两兄弟均分,其中上门女婿也有。按照民间的习惯做法,把招进来的女婿当儿子养,只要是尽了孝敬老人、诚实劳动的义务都会分到一份家产。
对于入赘婚的离婚案件,笔者不知道是否有特殊的处理办法。笔者走访恭城县人民法院,据法院秦品钦副院长说,这类离婚案件大多是因为赘婿人品、能力问题或有了新感情而造成的,很多是女方提出的,对这类离婚案件没有什么特殊的处理方法,原则上是以对小孩的抚养为主要准则,子女的判决跟一般的离婚案件一样,一般是两岁以下的判给母亲。如笔者收集到的唐**(女)与池**(男)一案,池**入赘到唐**家后,因脾气暴躁,常打骂唐**和她母亲,加上池**好吃懒做,不做农活,外出打工后,从未寄钱回家,故女方提出了离婚,一审时法院不予支持,驳回了诉讼请求,而后,女方再次提起诉讼,法院调解后,达成了离婚协议:
一、原告唐**和被告池**自愿离婚。
二、婚生儿子唐**随原告即母亲唐**生活,由原告抚养,被告即父亲池**不负担抚养费。
三、彩电、影碟机、功放机等夫妻共同财产归被告所有,其余财产归原告所有。
从中笔者可以看出,对于这类特殊婚姻形式的离婚诉讼,法院并没有采取特殊的措施,还是依照一般的离婚程序,优先考虑孩子的生活,而夫妻之间的财产分配也是夫妻共同协商,这与笔者在调查中得到的当地人民处理财产继承的习惯法大体一致。从这个案件中也可以看出,男方基本上是“净身出门”,带走了少许夫妻共同的财产,其余的如土地等都不可以带走。
从以上有关血缘继承和财产继承的分析中,笔者可以看出,在血缘继承方面,不要求儿女必须跟父亲姓,即无论儿子还是女儿,都可以继承父亲的血缘,而儿女也可以跟母亲姓,使女方家的血缘也得以继承,这说明入赘婚家庭在家庭血缘继承方面没有重男轻女观念,而是男女平等。在财产继承方面,只要是对家庭承担了义务,比如赡养父母、劳作等,无论是男是女,都有财产继承权,不会偏重男孩或偏重女孩的现象,这是男女平等的一个表现。这样长期发展下来,就催生了入赘婚下男女平等的生育观念,对当地人口性别比例影响重大。
三、入赘婚的社会功能以及对新农村建设的意义
入赘婚之所以能长期保存和发展下来,也在于它强大的社会功能。它不仅同普通婚姻形式一样,具有维持家族血脉继承、家族传递等家庭原有的功能,在解决老人赡养、维持邻里和谐、增加社会男性劳动力、缓和婆媳矛盾以及更新人口观念等方面,入赘婚产生了更大的积极作用。入赘婚的这些功能,对建设新型文明农村、和谐农村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第一,从宗法制度的角度来看,入赘婚最直接的功能是解决了无子家庭的血缘继承问题。以三江乡石口村伍有光老人家庭为例,从其祖父辈算起,到其孙辈,每一辈都有人入赘到伍家,在他家出现的姓氏分别有阳、盆、盤、伍、蔡、黄、李、贤、曹等共九姓。从某种角度来讲,这直接解决了九个家族的血缘继承。在盛行男娶女嫁的汉族地区,当一个家庭只养育有女儿的时候,家族的香火便有可能无法继承,入赘婚下的血缘继承制度恰好解决了这一问题。在广大农村,特别是一些经济文化比较落后的山村,男女结婚很大程度上就是为了继承祖宗香火。倘若连香火都不能继承下来,那结婚就没有了很大的意义。因此在很多非入赘婚地区,为了继承祖宗香火,就会千方百计的追求养育男孩。为了追求生育男孩,一些地区甚至出现采用溺女婴等方式进行人工性别选择的陋习,这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一个极大的障碍。而入赘婚下的血缘继承制度,很好地解决了无子家庭的血缘继承问题,真正体现了“生男生女都一样,女儿也是传后人”的人口观念,这对于在农村地区培养新的人口观念,改变人们的生育观念和生育行为,建设文明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很大的推动作用。
第二,入赘婚的存在解决了无儿家庭的老人赡养问题。在一些没有儿子的家庭,当女儿出嫁后,老人的赡养就成了一个很大的问题。特别是在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之后,一般家庭只生育一个孩子,有很多只是一个女儿。这样,计划生育的弊端就显露了出来:无儿家庭老人的赡养问题。尽管国家和地方政府也在想方设法解决这一问题,比如兴建敬老院等,但这只是治标不治本,老人的养老不仅仅是在衣食住行方面,更重要的是在情感方面,他们最需要的是儿女的关怀。在入赘婚流行的地区,即使家里没有儿子,女儿也可以招一个女婿回来,这就很好地解决了老人的赡养问题。在计划生育政策实施后,每个家庭都只有一个儿女,男娶女嫁之后总有一方的老人将孤苦伶仃,不能得到很好的照顾。入赘婚下的“两边走”的婚姻形式,很好地解决了这个问题,在男方入赘到女方家之后,实行“两边走”,两边的老人都将得到子女的照顾。因此入赘婚可以成为计划生育政策后农村养老问题的有效解决方法,这将更好的构建和谐家庭、构建和谐社会。
第三,增加劳动力的流动能力和活动范围。在广大农村,劳动力是人们生产生活的一个极其重要的因素,特别是在广大山区,山地多,劳作条件极为艰苦,他们还处在粗放型的经济模式下。在这样的环境下,没有足够的男性劳动力是不行的,女性劳动力和老年人在生理和身体上都不能完全胜任劳动任务。假如没有这些必要的男性劳动力,生产就无法进行,就算政府给予再多的照顾扶持政策也无济于事。生产无法很好的进行,经济就无法发展,这样还怎么建设新农村呢?所以缺乏男性劳动力也成为很多地区尤其是一些落后山区经济发展的制约因素。在恭城县三江乡,本地人以入赘婚来解决了男性劳动力问题,优化了劳动力分配,对广大农村的生产可以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
第四,入赘婚较好地解决了家庭矛盾中的婆媳关系。婆媳关系一直影响着家庭关系的稳定,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家庭矛盾的起因,很多家庭都因为婆媳关系的不稳定而烦恼。在汉族地区中,由于女子是嫁到男子本家,一旦这个嫁来的媳妇不能满足婆婆的意愿,那么婆媳关系就将成为家庭矛盾的重要起因,在封建礼教的束缚下,媳妇只能按照规定来行事,家庭地位并不高。相对于上述情况,在瑶族中,由于入赘婚的盛行,它将婆媳关系转向母女关系,每户家中大多情况下留下大女儿进行招郎,通过入赘进入女方家中的男子在社会上并不受到歧视,而如果在女方家中勤劳工作,则可以得到女方家庭的认可。而入赘婚下的女儿与家母的关系则要比婆媳关系更为密切,从而避免了由于婆媳矛盾而引起的家庭纠纷。入赘婚使家庭更加顺利和谐的发展,有利于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第五,入赘婚的存在,使得村里邻里之间的关系更融洽,主要体现在:⑴入赘婚中体现出极和谐的的“男女平等”观念,使得女子的社会地位比之汉族地区要高,同时,赘婿不会因为自身贫穷或是从外地迁来而受到歧视,这有利于入赘婚双方不会因为其社会地位不平等而发生矛盾;⑵通过入赘婚下的血缘继承,使得村里能够形成一个关系纽带,从而拉近邻里的关系。笔者在考察三江乡石口村时就发现伍有光、蔡观女这两家之间就是亲戚关系,而连带这种关系的,正是自其祖辈起的流行几代人的入赘婚,通过几辈的入赘婚,而使得这个大家族后来分出多个小家族,从而使其之间因这一复杂的关系而联系起来,这就使得一旦他们之间发生矛盾,能够平下心来讨论化解,而不致于发生某些破坏村里和谐的现象;⑶在汉族地区,虽然同样也存在入赘婚,但上门郎通常是受到周围人的歧视,这就制约上门郎去贡献社会。而在瑶族地区,由于不存在对上门郎的歧视,不仅使得入赘婚的现象更加普遍,同时,上门郎同样拥有展示自己才能的平台,这一情况,在三江乡人民政府黄宝川于《广西人口报》上发表的《三江乡重用“上门郎”任村干》一文中有提及,通过与作者的交谈,笔者了解到三江乡如今“上门郎”任村干部的现象较为普遍,出现这种情况,一方面与上门女婿自身能力有关外,另一方面还与当地人们对上门郎不存在歧视有关,这无疑有利于上门郎更好地为当地作出自己的贡献,从而推动当地的新农村建设。
第六,入赘婚对更新人们的人口和生育观念有着极其重大的意义。在中国历史上以及当今社会很多地方,重男轻女观念十分严重。在这种观念的统治下的社会风气和人们的传统观念出现了严重的扭曲,“女子无才便是德”、“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立贞节牌坊”。……在父权、夫权统治下,妇女的社会地位无从谈起,妇女成为男人的附庸,生孩子的工具,命运从未掌握在自己手中,“少时从父,嫁了从夫,老了从子”,而溺女婴、弃女婴等丑恶行径从未停止过。这种观念严重影响到了人们的生育观念,生育时追求男孩,进一步影响到了国家的性别比例,以至于现在笔者国家男女比例极不协调,2000年进行的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出生人口性别比为117, 2003年抽样调查为119,个别省份超过130。2005年1%抽样调查为118.58,城乡均出现异常,农村失调程度更为严重。到2020年,20岁一45岁男性将比女女性多出3000万人左右【1】。男性比女性多出3000万人,这意味着讲有3000万男性无法结婚娶老婆,这将会引起无数的社会问题,如引起卖淫、嫖娼等罪恶行为。当然,引起男女比例失调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落后的重男轻女的人口和生育观念无疑也是一个重要原因。而在笔者调查的盛行入赘婚的恭城势江、三江等地,则完全没有重男轻女的人口和生育观念,人们在思想中就种下男女平等的种子,在家庭地位、经济地位等方面,男性和女性都是平等的。这种男女平等观念融入他们的生育观念之中,因此他们对生男生女不会刻意追求。甚至他们更加倾向于生育女孩,在孩子到了谈婚论嫁的年龄时,有很多家庭宁愿把儿子“嫁”出去,而把女儿留在家中招女婿。在这种男女平等观念的影响下,那里的出生人口性别比一直比较平衡,甚至出现出生女孩比男孩多的现象,1990至1998年三江乡出生的户数为1484户,出生1669人,计划内1590,计划外79人,计划生育率为95.26﹪,其中男孩861人,出生男女性别比为100:106。1999年三江乡住户3014户,共有常住人口13603人。新生人口占144人,出生率为10.58﹪,计划内生育139人,计划外生育5人,计划生育率为96.53﹪。其中一孩72人,男40人,女32人:男女性别比为100:125。二孩72人,男43人,女29人,男女性别比为100:148。一孩计划内72人,二孩计划内67人,计划外多孩为0。全死亡81人,净增长63人,自然增长率为4.6﹪【1】。在采访当地计生局时,工作人员告诉笔者,这里的计划生育工作一直都很好做,大家都很自觉,主要原因是这里人们的生育观念比较先进。在笔者采访势江村委和石口村委的时候,看见墙上也挂了很多恭城县政府甚至是自治区政府颁发给他们的“计划生育工作先进村”的牌匾。这些地方的男女平等人口和生育观念是与入赘婚的盛行有密切联系的。入赘婚对于更新人们的人口与生育观念,具有很大的借鉴和推广意义。
【1】玉时阶《泰国瑶族的“招郎入赘”》,载自《世界民族》1998年第4期
【2】恭城瑶族自治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恭城县志》,431页,南宁,广西人民出版社,1992年;
【1】姚舜安:《瑶族民俗》,长春,吉林教育出版社1991;
【2】《桂林经济社会统计年鉴》编委会编 《桂林经济社会统计年鉴》 (2001年),中国统计出版社;
【1】王咏:《桂林历史文化丛书—恭城文庙武庙》,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6;
【2】周建明:《古代湘桂走廊的人口迁移与社会发展》,广西师范大学学报,2003年4月第39卷第二期;
【3】何林夏,范玉春:《湖南移民徙居桂东北的历史考察》,广西民族学院学报,2001年1月第22卷第一期;
【1】《新京报》2007年1月12日;
【1】 数据来自三江乡计生局
自从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后,在控制新增人口方面取得了很大成效,但也因此带来了很多问题,比如人口老龄化、年轻劳动力减少等。而某些家庭中只有一个女儿而没有儿子,也严重冲击着“儿子才是传后人”的汉族宗法文化,在目前,这种冲击使部分人无法接受。这些问题是计划生育政策不足的一面,而怎样解决这些问题也成为社会讨论的焦点。瑶族入赘婚作为一种风俗文化,其表现出来的社会功能很好的填补了计划生育政策带来的不足。在入赘婚的影响下,恭城瑶族人民男女平等、生男生女一个样的观念,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宗旨和目的是一样的,因此,入赘婚也可以成为计划生育政策在现实生活中的一条文化路径。假如入赘婚能得到人民的普遍接受并且在广泛流传开来,对协调笔者国男女性别比例、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将会产生极大的积极意义。
四、结 语
瑶族入赘婚不仅仅是不同于普通男娶女嫁婚姻形式的一种婚姻形式,它还涉及到其在现实中的表现形式、赘婿的地位、血缘继承和财产继承等一系列家庭关系问题。笔者这次调查,目的就是调查清楚这一系列问题,挖掘入赘婚的内涵。通过分析入赘婚中赘婿的地位、入赘婚的形式、其存在与发展的原因、血缘继承和财产继承,能使笔者更加深入了解笔者国少数民族特殊的婚姻家庭文化。瑶族入赘婚在解决老人赡养、维持邻里和谐、增加社会男性劳动力、缓和婆媳矛盾以及更新人口观念等方面产生的积极意义,使入赘婚顽强的存在发展下来,并对当地的文化建设发挥着极大的作用。揭示入赘婚的社会功能及其对当今社会建设的积极意义,不仅有利于瑶族历史文化的研究,还可以为在农村地区推广计划生育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建设新农村提供一种新的文化资源和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