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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今义利之辨与中国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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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今义利之辨与中国的发展

余育德  蔚源  余雷

义与利是中华传统文化中的核心范畴,既是伦理学的核心,又是道德行为的核心。因此,义利之辨---正确认识和处理好义与利的关系,就成了自古以来,炎黄子孙关注的一个核心问题。
一般都认为“重义轻利”是我们民族优良的传统美德。果真如此吗?那这种观念和行为,显然是与市场经济相抵触的,就不是什么美德,而正是千百年来束缚我们发展的因袭重担,现在就应该抛弃它;如果不是,那就应该予以廓清,不要再以以讹传讹,歪曲民族的形象,搞乱人们的思想行为。成为我们前进的精神重负和行动上的绊脚石。

一、“重义轻利”不是中华文化的主流

“重义轻利”并非历史上某位思想家的原命题, 而是后人对古代价值思想的一种解读性概括。而且即使是解读性的概括,也并非流行成语和被公认的。
诚然,孔子和儒家是“重义”的,并在不同程度上是“轻利”的。《论语》中说:“子罕言利”。这部学生记载孔子言行的书中,讲“利”10 次, 讲“义”是24 次,显得较为“重义”。而且论“义”多是肯定性的, 强调“ 君子义以为质”,“义以为上”,“行义以达其道”,“务民以义”等; 讲“利”则多是批判性的, 强调“君子喻于义, 小人喻于利”等。但孔子也没有一概地轻蔑和排斥利。“见利思义”,“义然后取”(《论语•宪问》);“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不以其道得之, 不处也。贫与贱, 是人之所恶也;不以其道得之, 不去也。”(《里仁》)“富而可求也, 虽执鞭之士, 吾亦为之, 如不可求, 从事所好。”(《述而》)这些都表明孔子并非斥利蔑利,不食人间烟火的, 只要符合义理, 也可求利求富的。
“重义轻利”从表面上看, 义与利相对, 重与轻相对, 似乎重义必轻利, 重利必轻义,“重义轻利”概括是成立的。而实际上, 这种表面上对应关联紧密的概括, 却是一种以偏概全的独断论,是不能成立的,理由如下:
1,“重义轻利”是非此即彼形的而上学思维的产物。
这种概括把义与利看成不可调和的对立两极, 义 = 善, 利 = 恶, 界限分明, 重义必轻利。恩格斯曾指出:“初看起来, 这种思想方式对我们来说是极为可取的, 因为它是合乎所谓常识的。然而, 常识在它自己的日常活动范围内虽然是极可尊敬的东西, 但它一跨入广阔的研究领域, 就会遇到最惊人的变故。.. 变成片面的、狭隘的、抽象的, 并且陷入不可解的矛盾, 因为它看到了一个一个的事物, 忘了它们互相间的联系。”[1] “重义轻利”的概括,正是忘掉了义利之间内在的联系、渗透和转化表现, 也正是“重义轻利”概括不当之处所在。
2,“重义轻利”概括混淆了义、利, 轻、重的客观涵义及关系。
义利作为中国古典哲学中一对密切关联的特有范畴, 有着双重属性。
一是作为伦理道德范畴的性质, 即善恶、好坏、雅俗、正义与非正义等。《伦语•为政篇》说:“于利不苟取, 于害不苟免”、“ 仁者不违义以邀功”;《礼记•儒行》说:“ 见利不亏其义”;《后汉书• 窦融列传》说:“君子以义相褒, 小人以利相欺”等, 就都是其伦理道德涵义。利, 在此指利己或利他。过分追求利己,当然应该约束的,利他则是善良美好的思想作风。
二是作为价值观范畴的性质, 即意义、义理、情谊、合宜等意。
《国语• 周语》中说:“ 义, 所以制断事宜也。”即价值标准之意;《礼记•中庸》中说:“义者宜也”即合宜之意; 韩愈的《原道》中说:“行而宜之之谓义”即行为适宜之意等, 这些都是比伦理道德之义更广的价值意义, 或至少是内涵了超越伦理道德之义的价值意义。这表明是不能简单地把利等同于利己,义等同于利他的。
3,“重义轻利”的概括忽视了小义、私义, 小利、私利与大义、公义, 大利、公利的区别。历史上的学者们对此都有所论述。清代刘熙载在《论艺六种•克治》中说:“要成己, 又要忘己, 己有公私大小故也。”即要作公私大小区分。战国荀子的《强国》中说:“ 夫公通义之可以相兼容”, 即公与义相通;韩非在《外储说•下》中说:“私义行则乱, 公义行则治, 故公私有分”, 即强调了公私之义不可混淆,且事关治乱;
4, 把“重义轻利”作为传统文化的主流, 不符合史实。先秦以前思想理论界“重义轻利”的儒家只是其中一家, 并未占主导地位,还有其他多种主张。
比孔子更早一些的还有“重利论”。《管子•牧民》就强调:“仓廪实则知礼节; 衣食足则知荣辱”、“明尝设利以劝之, 使民以功尝而不以仁义赐”。 “重利论”不过是着重强调“民利”、“国利”———大利、公利而已, 而“民利”即义。
易经《干•文言》中则是强调“义利并重”的。所谓“ 利者, 义之和也”。即利是调和义的重要元素。
老子则是主张“义利并弃”的。《老子》中说:“大道废, 有仁义; 智能出,有大伪”,“绝仁弃义, 民复孝慈; 绝巧弃利, 盗贼无有”。
即便儒家“重义轻利”观成为统治阶级提倡的社会价值观后,在思想理论界中仍有一直有唱反调的。宋代李觏就指出:“利可言乎? 人非利不生, 曷为不可言? 欲可言乎? 欲者人之情, 曷为不可言?”(〈杂文•原文〉)即利欲都是人之常情。苏洵指出:“义利、利义相为用而天下运诸掌矣”;陈亮指出:“禹无功, 何以成六府; 干无利, 何以具四德”;清•颜元则尖锐地痛斥汉宋儒家是“通二千年成一欺间”,“ 正宜(义)便谋利, 明道便计功, 是欲速, 是助长;全不谋计功利, 是空谈, 是腐儒。”(此三引文参见《价值学词典》第887 页)。这些观点是既具有重义的传统美德, 同时又是以生计为第一义的。
5, 片面强调“重义轻利”, 从思想理论上说, 是唯心史观的表现。因为这种理论忘了在现实生活中, 人首先要解决的就是生存需要问题, 然后才可能去发展文明道德的思想和行为。
6,从政治方面说, 片面强调“重义轻利”则是维护剥削统治阶级利益的一种手段。汉武帝之所以“ 独尊儒术”, 重要的原因就是儒家强调“义”, 而首要的就是所谓“君臣”之义, 即是维护封建君王和统治阶级利益的。明清之际的黄宗羲在《明夷待访录•原君》中指出:“帝王以天下之利尽归于己, 以天下之害尽归于人, 使天下之人不敢自私, 不敢自利, 以我之大私为天下之公。”这是点明了君王及剥削统治阶级提倡“重义轻利”的本质的。我国封建社会苟延残喘的时间是最长的, 重要的原因之一, 就是统治阶级倡导的“重义轻利”价值观, 麻痹了人民为谋求解放和自身利益而斗争的意志。
后世有些儒者,之所以更极端到了“不言利”、“耻言利”的地步。如西汉董仲舒在《生之养重于义》中强调“正其谊不谋其利, 明其道不计其功”; 明代王守仁在《传习录•上》中强调“存天理, 去人欲”; 清代姚莹在《康輏纪行》中强调:“有所利而名仁者, 非仁也; 有所要而称义者, 非义也”,“至义不为功”等, 都是适应和危险物品封建帝王这种需要的产物。

二、“贵义”与义利统一才是传统文化的主流

重义而不轻利,在重义的基础上主张义统一,才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主流。这主要表现在墨家学说中。但其概括的范畴是“贵义”而不是流行的重义。
《墨子》中专有论《贵义》一篇, 强调“万事莫贵于义”。在其它篇章中又从不同角度广泛地论述了“贵义”观。但又强调人以利生, 义因利贵, 利由义正等,即义利是相辅相成,相互为用的。墨家贵义而不轻利、贱利, 主张义利统一是远较儒家在义利对立的两极中褒义贬利更符合我们传统的。
为什么要贵义? 墨经《天志上》中说:“天欲其生而恶其死, 欲其富而恶其贫, 欲其治而恶其乱。此我所以知天欲义而恶不义也。”即生、富、治都是义的体现, 是天意; 反之, 则是不义和违背天意的。又正因为义体现着“天意”, 所以关系着国家社会的治乱兴衰和人之祸福。《天志上》中说:“ 顺天意者, 义政也; 反天意者力政也。”即实行义政是合乎规律的,为利而强力推行的政策,是违反规律的。在《法仪》中则进一步说:“故不善以得祸者, 桀纣幽厉是也;爱人利人以得其福者, 禹汤文武是也。”即桀、纣、幽、厉四王,因重一己私利,就不得好死;禹、汤、文、武四王贵义,因而受到拥戴;对于个人则是“爱人利人以利福者有矣, 恶人贼人以得祸有矣。”
墨家把义说成“ 天意”是时代局限性的表现, 但其中内涵着天然———必然———规律性的“合理内核”, 则是我们今天应当挖掘、继承和发扬的。墨家认为, 利就是功利, 即所谓“功, 利民也。待时, 若衣裘。不待时, 若衣裘。”(《经说上》);“为政于国家者,皆欲国家之富,人民之众,刑政之治”(《尚贤上》)“爱利百姓, 厚为皮币”(《鲁问》)。都强调的是有利于民。
墨家对义、利范畴的界定及其互相渗透和转化关系有着深刻的认识。“义, 利也”(《经上》) ,“ 义: 志以为天下芬而能能利之”(《经说上》);“益盖, 言利大。昫民也。”(《经说上》) 即有利于天下人民就是义。
墨家把义看作是利的内涵, 是渗透于利之中的。所谓“仁人之所以为事者, 必兴天下之利, 除去天下之害”(《兼爱中》) , 即强调重仁者, 必以兴利除害为自己份内的事。所谓“孝,利亲也。以亲为芬而能利亲, 不必得。”(《经上》)即利于长辈就是孝。
墨家强调义利的统一和突出利民及其实践性的思想, 还特别体现在其价值标准观和把义转化为价值标准上。《天志》中说:“我有天志, 譬若轮人之有规, 匠人之有矩, 轮匠执其规矩, 以度天下之方园, 曰: 中符合者是也, 不中者非也。”即上天的意志---规律就是标准;“无‘欲恶之为益损’也。说在宜。”(《经下》);“苟不用仁义, 何以非夷人食其子也。”(《鲁问》即适宜、仁义就是标准);“凡言凡动, 利于天鬼百姓者, 为之;凡言凡动, 害于天鬼百姓者, 舍之; 凡言凡动, 合于三代圣王尧舜禹汤文武者, 为之; 凡言凡动 , 合于三代暴王桀纣幽厉者舍之。”(《贵义》)即言行利于百姓,合于圣王就是标准;察乡之所治者何也? 乡长唯能壹同乡之义, 是以乡治也。”;“察国之所以治者何也?国君唯能壹同国之义, 是以国治也”;“察天下之所以治者何也? 天子唯能壹同天下之义, 是以天下治也。”(《尚同》) 即符合于群众、国家、天下之义就是标准。这些都是应予继承发扬的。
诚然, 墨家作为学派在西汉后是被“罢黜”而绝续了, 但其在“贵义”基础上的义利统一观则是汇入了中华民族文化主流的, 特别是在人民群众中广为流传和发扬的。韩愈在《原道》中就指出:“凡吾所谓道德云者, 合仁与义言之也”,“仁与义为定名, 道与行为虚位”。至于广大学者们, 除没有论著流传下来, 而被说成是“拔一毛利天下不为”的扬朱外, 也都是以各种形式重义的。

三、发扬义利统一的优良传统振兴国家民族

我们现在实行的是市场经济, 市场经济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是一种“交相利”的利益运行和利益交换机制, 其负效应之一就是很容易淡化了“义”。其实, 我们实行市场经济是以社会主义之大义为前提的,“四项基本原则”强调的也是社会主义的大义, 并且是直接关系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清代张映斗在〈咸阳〉中说:“千秋龟鉴示兴亡, 仁义从来为国宝”, 在赋予社会主义之义的条件下, 这是符合我们民族和革命的宝贵经验和优良传统的。宋代王安石在〈答司马谏议书〉强调“度义而后动”, 在赋予社会主义之义的条件下, 也是富于启发性的。一个党员如果淡化或遗忘了“三个代表”的大义, 混淆了公利与私利的原则界限, 特别是把个人利益置于人民利益之上了, 那也就失去了其先进性, 名不符实了。
腐败是“重利轻义”——重个人或小团体的私利, 无视人民利益——公利公义价值观的表现。价值观错了,确如刘光弟所说,是“毫厘千里”的。腐败包括贪污, 贪污是腐败发展到严重程度的表现。但腐败不限于贪污, 还有更广的含义。饱食终日, 无所用心,不学无术, 不思进取, 当官做老爷, 吃喝嫖赌等都是腐败的表现。只有以重义和义利并重的价值观克服“ 重利轻义”的价值观, 才能引导干部和群众, 发展先进生产力, 兢兢业业并创造性地工作, 积极地学习先进文化, 为人民谋利益。一方面大抓“三个代表”价值观的教育, 引导绝大多数党员发挥先进模范作用; 同时坚决打击贪污盗窃的犯罪行为, 就能收标本兼治之效。


作者:
余育德  武汉市社会科学院研究员
  E-mail:1748798693@qq.com   
                            蔚  海  辽宁省农机工程设计院高工
                              E-mail: E-mail:yyhyahy@163。Com
                            余  雷  辽宁省计量测试中心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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